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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艺术学院录取原则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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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美术报考指南  美术志愿填报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艺术招生有关文件规定录取。录取结果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我院属于自主划定文化课分数线院校之一,将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自行划定本院本、专科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根据专业考试成绩,结合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未被录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美术学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80分;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艺术传媒)、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澳班、中韩班)、艺术设计(中澳班)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70分;戏剧影视文学、艺术设计(中韩班)、艺术设计学、动画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他美术类本科专业【绘画、绘画(书法)、雕塑、美术学(师范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广告学、摄影】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工业设计、广告学四个本科专业属于可继续按艺术类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设计(中澳班)、艺术设计(中韩班)、艺术设计学、美术学、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艺术传媒)、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澳班、中韩班)本科专业在录取时以专业成绩占30%,文化课成绩占70%的比例按结构分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院绘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的考生在取得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基础上且取得山东艺术学院校考本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时依据我院校考专业成绩;其他类别专业的考生【含摄影、动画、绘画(书法)、艺术设计学、美术学及音乐、戏剧、戏曲、舞蹈、艺术文化类相关专业】录取时依据我院校考专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音乐学院、音乐教育学院、戏剧影视学院、舞蹈学院各专业,戏曲学院部分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
    第二十五条 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1年有关规定执行。
按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装潢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城市景观与灯光设计)、电脑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文物鉴赏与修复)、装潢艺术设计(美术)、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影视动画(中外合作)、装潢艺术设计(中外合作)、环境艺术设计(中外合作)、美术教育专科专业与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专业相对应,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取得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证的省内艺术文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他相应专科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六条 文化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有英语限分要求的专业除外。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艺术设计(中韩班)、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韩班)除外】,请考生填报志愿时斟酌。
    第二十七条 我院除音乐学(师范类)、表演(舞蹈)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以外,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试招生)本科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科专业只招收女生。表演(舞蹈)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米以上,女生1.6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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