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述同时认可我院校考合格证和其他本科院校合格证的省份,在相应专业录取时,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我院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再根据剩余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山东音乐表演、影视表演专业,由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其他省份及专业,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十二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可能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在填报志愿后24小时内,于早8:30-下午17:00拨打电话010-67561657及时向招生办公室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并确保能够随时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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