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 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公安局:
2009 年 11 月 30 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 2009 〕 5 号),对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作了规定,规范了我区高考报名政策和加分照顾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考“移民”现象的发生,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文件的一些条款不够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桂教考试〔 2009 〕 5 号文件关于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调整和补充部分通知如下:
一、户口条件
(一)对外省(区、直辖市)迁入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人员,其户口迁入时间需满三年(自迁入当日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 )。属未成年人的,其户口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并迁入。
(二)对持外省(区、直辖市)户口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人员,其父亲或母亲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二、学籍条件
(一)外省(区、直辖市)户口迁入我区的迁移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高中一年级至三年级需在我区的户口所在地就读,并有我区的户口所在地高中三年的学籍。
(二)父亲或母亲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学生需有其广西居住地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
(三)外省(区、直辖市)户口迁入我区的迁移人员属于往届生和“同等学力”人员以社会考生报考的,往届生需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需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初中毕业后满 3 年(需出具初中毕业证书)。
2 .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三、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不受户籍、学籍条件的限制。
四、上述规定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 2009 〕 5 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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