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与专业成绩同时公布。
2、录取原则: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满分)×5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50]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满分)×7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30]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音乐学、舞蹈学、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按专业成绩分省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新生入校后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有代考、冒名顶替等违规、舞弊行为,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省份,并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江西省艺术类招生按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专业成绩认可江西省联考成绩,录取原则执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及我校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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