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内蒙古工业大学 ,学校英文名称:InnerMongoliaUniversityofTechnology,学校国标代码:10128。
第三条学校性质
内蒙古工业大学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教育、艺术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学校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概况
内蒙古工业大学始建于1951年,曾隶属于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学校下设25个院(部、中心),有本科专业68个,博士授权一级学科3个,博士授权二级学科13个,硕士授权一级学科16个,硕士授权二级学科85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17个,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授予权、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所设专业基本覆盖了自治区主要工业门类和主干产业,形成了研究生、二学位、普通本科(含民族预科)、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多层次的办学格局。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新城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金川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准格尔校区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第五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内蒙古工业大学2012年普通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详见我校招生网或招生专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内蒙古工业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招生、纪检、教学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内蒙古工业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内蒙古工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章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十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提档比例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其划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提档考生情况划定各专业的单科最低控制分数,达不到者,不予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各批次录取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专业志愿和分数级差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录取。
3、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首先录取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其次按考生类别选择相关科目考试成绩计算小分,小分高者优先录取。
4、艺术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前一专业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可以从后一专业录取,但对于未达到我校规定的文化课相关单科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不予录取。
5、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在安排专业时附加分计入总分,如在出现平行分时,只计算相关考试科目成绩。
6、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为英语;报考德语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为德语或英语。英语或德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100分以上并参加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入学后测试
对于录取在建筑学、城市规划及风景园林三个专业的考生,入学后进行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受现有师资、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除开设日语课、俄语课外,新生入学后一般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部分专业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学校招生专刊。
第十七条学校2012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招收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参见《内蒙古工业大学201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2年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其招生录取原则参见《内蒙古工业大学2012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我校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制为一年,预科一年后的招生录取与选拔执行教育部教民[2005]5号文件规定,专业分配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新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预科一年期间学费执行教育部教民[2005]5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参见当年学校招生专刊或招生网站。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工业大学网址:http://www.imut.edu.cn、招生网址:http://zsb.imut.edu.cn,电子信箱:zsb@imut.edu.cn,咨询电话:0471-6576346(兼传真)。
第二十三条内蒙古工业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内蒙古工业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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