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北京地区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在职、从业人员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京招生的各专业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京招生的各专业办学形式为业余,授课方式主要为业余时间面授,实行学分制,专升本学制为三年,上课地点在北京大学校本部和北京大学圆明园校区。招生专业:
文史类:英语、英语(翻译方向)、汉语言文学
理工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心理学(参加经管类入学考试)
经管类: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市场营销
法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法学、社会工作
第五条 北京大学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生源情况,制定每年招生计划,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六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报第一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本人向北京大学申请,由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
第八条 符合国家照顾录取条件和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均按当地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当年标准执行。2011年北京地区专升本(业余)各专业收费标准为:外语类2610元/人/年,理工类2400元/人/年,经管类、文史类、法学类2030元/人/年。2012年将参照2011年的收费标准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北京大学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对专升本一学历毕业证书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由北京大学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由北京大学按有关规定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政编码:100871.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大学备斋(红四楼)4213室。电话:62751455,网址:http://www.oce.pku.edu.cn,电子邮箱:crzs@pku.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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