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2〕1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省、市(区)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女子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坐落在北京亚运村东,毗邻奥运村,是一所具有60多年办学历史、女性特色突出的现代化花园式学校。教育部院校代码为:11149,北京地区招生代码为:415。
第三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业余、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培养层次分别为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专两年半,专升本两年半。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中华女子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并符合中华女子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五条 录取新生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第六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七条 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一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向我校申请,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就读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层次的各专业。
第十二条 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20人开班人数的专业原则上停办,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或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整至其它院校录取。
第十三条 凡注明“委托培养”的专业不对社会招生,社会考生不应填报此类专业。误报“委托培养”专业的上线考生转至其他志愿录取,我校不能录取者转至其他志愿学校或调剂录取。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授课地点
第十四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北京地区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业余各专业在校本部或指定的教学点授课。函授各专业在学校指定的函授站点授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旦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外,还需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信息网验证获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其专科文凭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女子学院校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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