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2013年音乐学院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
(一)非浙江省籍的考生按以下规定录取:
凡专业校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志愿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二)浙江省籍的考生按以下规定录取: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艺术教育专业: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办法,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办法,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上述录取办法如与国家或各省招生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或各省的招生政策和我校2013年招生总章程为准。
九、各专业成绩计算原则
各专业计分比例如下:
1.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满分100分,主项成绩60%,副项成绩20%,视唱、听音模唱成绩20%。
2.音乐表演专业:专业满分100分,主项成绩80%,视唱、听音模唱成绩20%。
3.舞蹈学专业:专业满分100分,舞蹈表演成绩50%,舞蹈基础成绩50%。
4.艺术教育专业:专业满分100分,计分办法参见《杭州师范大学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5.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专业满分100分,视唱、听写成绩30%,音乐理论综合卷成绩30%,歌曲写作成绩30%,钢琴或其它乐器演奏、民歌演唱成绩10%。
备注:
1)浙江省籍的考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计分比例统计专业成绩。
2)部分省、市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级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相应专业的专业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否则我校考试成绩无效,请考生认真阅读本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
3)考生在考试期间一切费用自理,所需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
4)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全面复查,凡与教育部、文化部规定不符或有舞弊行为者,即按有关规定处理。
5)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其他乐器一律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借。
6)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7)浙江籍音乐类考生凡以省统考专业成绩列全省第1-3名,奖励10000元;列全省第4-6名,奖励6000元。浙江籍舞蹈类考生凡以省统考专业成绩列全省前3名,奖励10000元;列全省第4、5名,奖励6000元;列全省第6-8名,奖励4500元。非浙江籍考生凡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音乐表演专业四个方向(声乐演唱、钢琴演奏、中国乐器演奏、西洋乐器演奏)的考生,名次在上述四个专业方向考生中各名列校考专业成绩前3名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为第1名奖励10000元;第2名奖励6000元;第3名奖励4500元。非浙江籍舞蹈类考生凡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专业校考成绩列前10名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为第1-3名奖励10000元;第4-6名奖励6000元。(具体奖励标准以《杭州师范大学2013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为准。)
8)考生专业考试成绩4月15日起可在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bkzs.hznu.edu.cn)上查询,成绩合格者可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
点击查看:杭州师范大学2013年音乐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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