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清华大学艺术类本科分数线及录取原则
一、 设计学类
1. 专业成绩“全国排名前35”及“保留2012年专业成绩”者:语文和外语成绩达到最低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422分;
2. 其他专业合格者:语文和外语达到最低要求,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成绩不低于:北京市210.44 、山东省199.04,其他省197.49。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予录取。
注: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专业合格线+文化课成绩÷所在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线)×100
二、 美术学类
专业成绩合格,语文和外语成绩达到最低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373分,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北京市: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50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50分者,文化课成绩不低于503分[文/理]);
广东省: 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87.5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87.5分者,文化课成绩不低于504分[文/理]);
山东省: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87.5分;
其他省: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75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75分者,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72.56)。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予录取。
三、 艺术设计学(史论)
专业合格,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户口所在省(市)文史类本科一批线,再按照文化课相对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北京市:不低于109.84(603分);
江苏省:不低于115.24(378分,且历史等两门选修测试科目要求达到A);
重庆市:不低于114.57(637分);
其他省: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113.51。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予录取。
注:文化课相对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线×100
地区 |
招生专业 |
2013年录取分数 |
||||
类别 |
专业成绩 |
文化成绩/ 文化相对成绩 |
综合成绩 |
备注 |
||
北京 |
设计学类 |
最高分 |
662.5 |
628 |
226.15 |
综合成绩不含专业前35名 |
最低分 |
437.5 |
498 |
210.44 |
|||
美术学类 |
最高分 |
600 |
571 |
|
|
|
最低分 |
550 |
437 |
||||
艺术设计学(史论) |
最高分 |
185 |
115.66(635分) |
115.66 |
|
|
最低分 |
184 |
109.84(603分) |
109.84 |
|||
外埠 |
设计学类 |
最高分 |
642.5 |
117.3 |
220.45 |
综合成绩不含专业前35名 |
最低分 |
537.5 |
77.9 |
197.49 |
|||
美术学类 |
最高分 |
637.5 |
545 |
|
|
|
最低分 |
广东、山东587.5分(其中广东专业课成绩并列587.5分者,文化课成绩不低于504分) |
373 |
||||
其他省575分(专业课成绩并列575分者,文化课相对成绩不低于72.56) |
||||||
艺术设计学(史论) |
最高分 |
194 |
118.17(657分) |
|
|
|
最低分 |
175 |
江苏115.24(378分,且历史等两门选修测试科目要求达到A) |
||||
重庆114.57(637分) |
||||||
其他省113.51 |
关于单科成绩要求:
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语文和外语成绩均要求不低于90分(150分制);报考美术学类的考生,语文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150分制)、外语成绩要求不低于70分(150分制)。特别的,单科成绩不过线且单科分差不超过5分的考生也可以报考,但须从文化课总成绩中减去一定分数后再参与排序,单科成绩每相差1分,文化课成绩(750分制)减去5分,以此类推,文化课成绩最多减50分。最终综合成绩或文化课成绩仍在录取线之上的予以录取
注:单科满分值不为150分制或文化课满分值不为750分制的省份,相应的单科线及文化课成绩所减分数按相应比例折算。
四、各专业方向录取原则
对于报考设计学类和美术学类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我院还将根据考生选报的专业方向志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到各专业方向(专业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课相对成绩高的考生)。录取时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若考生不能被第一志愿录取,则依次在第二、三志愿中进行排序录取。三个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配的,将在本招生专业内进行调配;如不服从调配,将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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