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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禁与培训机构合办占坑班

2013-08-31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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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美术网讯:昨天,北京市教委公布了《关于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明确中小学校不得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幼儿园

  禁收入园赞助费

  《意见》规定,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进一步治理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乱收费行为,禁止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

  >>中小学

  公办教师有偿补课或解聘

  《意见》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

  与往年相比,今年《意见》特别提出严禁学校自主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种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外,其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

  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意见》提出,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等。

  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

  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并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的学校进行通报,取消学校评优资格。

  >>高校

  禁“点招”违规投档

  针对高校招生,《意见》规定,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不得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录取期间,市教委要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专项检查。新生入学后,市教委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高校不得超研究生自筹计划录取学生并收费,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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