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美术网(51meishu.com)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现就做好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做好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高考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坚持有利于保障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需求和我区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按照既要保障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权益,又要保护新疆本地考生正当权益的思路,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平稳过渡,和谐有序。
二、具体措施
(一)自2014年起,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并有三年完整学籍,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12年并有12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12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二)自2015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四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三)自2016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二、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五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两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四)自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并有六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及时了解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基本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来疆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来疆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查处利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的政策伪造(空挂)学籍、“投机报考”等舞弊现象,坚决禁止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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