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了针对学术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这意味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了首部“国家标准”。
观点一:《要求》的出台,更加体现了我国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视
众所周知,随着毕业生数量的增多,每年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数也在持续增长,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人数也在增加。据教育部2013年5月的统计数据,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人数已达到1645845人。研究生是否也会被“批量生产”,硕士、博士是否也可以靠“混日子”来毕业,已经成为了教育界众多话题中的一个话题。特别是2009年,我国全日制专业硕士开始向本科应届毕业生招生,而与这些以“与社会需求相对接”而培养的专业硕士,学术型硕士似乎更强调学生的学术、科研能力,更注意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同时,由于专注于学术研究,一些学术型硕士,在毕业后尽管有着很强的理论功底,然而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却亟待提高。及至博士也出现了此类问题。如果精通理论却不会实践的人才进入高校成为教师,便又会影响更多的学生。此次出台的《要求》,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基本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各学科研究生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从法理上有效地避免了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掺水”以及学术研究“闭门造车”的现象。
观点二:《要求》的出台,更好地保障了培养单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权
此次印发的是35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其余75个一级学科的基本要求将于年底前印发;此外,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委员会已委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拟于明年完成。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能够根据自身特点来培养有特色、高水平的人才,无论是2011年编制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3年发布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还是刚发布不久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都提出或确立了扩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主权,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人才培养留有空间。可见,本次《要求》的印发,旨在规范拥有自主权的人才培养单位对于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博士、硕士导师进行研究生实际培养提供蓝图,也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标准;对保证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提供,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全社会了解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开展社会监督提供了依据。
观点三:《要求》的出台凸显我国对研究生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
2013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延东在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强调,要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高端人才支撑。
刘延东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在改革中发展,培养能力持续提升,应用型与学术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初步形成,共培养博士49万人、硕士426万人,已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由此可见,从追求长远发展来看,广大高校本科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已经成为了一种潮流和趋势。《要求》的出台,凸现了我国对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同时,也显示出了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给予了厚望。
综上,《要求》的出台,对各大应届本科生来讲,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它会从制度、根本层面推动我国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从另一个角度将,也会优化各研招单位的办学水平,提高参加研究生考试的“性价比”。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战略以后,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而“就业市民生之本”。实现中国梦,基础在教育,关键在人才。研究生教育是创新型人才的主要来源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领域,本次《要求》的印发,就研究生教育如何更好的与就业对接,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的培养,如何能够真正地实现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献作出了初步的规划,相信在今后的实践中,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要求》的指导下,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向社会输送更多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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