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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统一为四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就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发出通知。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民办高校必须在收费标准批准后到省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民办高校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必须如实填写各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换领新证,并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
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在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时,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站等,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在新生录取时,应在录取通知书中向新生列出报到时需缴纳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生若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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