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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籍高考生家长持居住证须达标准分

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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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委昨天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的11类非上海户籍人员以及5类不能报考的人员,今年首次明确《上海市居住证》必须达到标准分值,且锁定了两类可报考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名单。

  市教委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上海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子女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县教育局(高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报名。

  市教委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3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市教委明确,《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参加相应考试期间,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市教委要求,本市户籍和符合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条件的2014年 “三校”应届毕业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此外,考生为持有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只可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其中应届生还可参加5月份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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