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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4年美术统考苏州大学考点报到通知

2013-11-26

江苏教育考试院

文化书籍
51美术报考指南  美术志愿填报  

  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美术专业考试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请考生于2013年11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0-4:30),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考试通知书》、网上打印的专业考试信息确认表到苏州大学东校区游泳馆(苏州市东环路50号)报到,领取准考证和《考场分布指南》等材料,熟悉考场并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逾期不予补考。

  受校内道路车辆通行能力限制,考生报到及考试当日私家送考车辆一律不进入校园,请各位考生务必提前做好出行准备。我校本部西门(十梓街1号)因市政建设需要已封闭,请广大考生注意绕行。送考大巴车可从东区大门(东环路50号)或本部北大门(干将东路333号)进入。

  考虑市内交通早高峰拥堵及天气变化等因素,也请各位考生预留足够出行时间,准时到达考场!逾期不能参加考试,一切责任自负!

  考试期间,请考生保管好个人财物,注意饮食、交通、人身等安全。

  重 要 提 醒

  美术专业统考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违纪考生将被取消当年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作弊考生将被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含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考生违规事实和处理决定还将被如实记入其高考诚信档案,供招生院校作为其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严禁考生将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拍照录像设备、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等物品带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考点不负责此类物品的存放和保管,一旦遗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美术专业统考友情提示

  一、考试时间

  2013年12月1日上午8:30-11:30,考试科目为素描;

  2013年12月1日下午2:00-5:00, 考试科目为色彩。

  二、注意事项

  1、请各位考生领取《准考证》后根据准考证号仔细对照《考场分布指南》中的考场分布表查找本人所在校区及考场,并提前熟悉相应校区及考场。

  2、12月1日务必携带好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考试用具(包括画板、画架)等提前到各考场楼前集中,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停止提前交卷。

  3、受校内交通条件限制,12月1日考试当日私家送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请各位考生务必提前做好出行准备。我校本部西门(十梓街1号)因市政建设需要已封闭,请广大考生注意绕行。前往本部送考生的大巴车只能从本部北大门(干将东路333号)进入。

  4、另外考虑市内交通早高峰拥堵及天气变化等因素,也请各位考生预留足够出行时间,准时到达考场!逾期不能参加考试,一切责任自负!

  5、考试期间,请考生保管好个人财物,注意饮食、交通、人身等安全。

  三、应急电话

  苏州大学考点考生应急服务电话:0512-6750794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针对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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