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对下列在我区参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美术统考和音乐统考违规考生的考生号、考点、考场、座位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中心发传真或陈述,传真:0471-3261714转803、电话:0471-3261805。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本办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4年1月22日
考生号 |
考点名称 |
考场号 |
座位号 |
科目 |
违规事实 |
拟处理意见 |
14150421130019 |
16 |
06 |
色彩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
14150422170096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46 |
31 |
素描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14152201894007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83 |
07 |
色彩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14152301174722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78 |
07 |
素描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14152323130075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4 |
02 |
素描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14152627130467 |
29 |
06 |
音乐统考笔试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条 |
|
14152826130151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29 |
07 |
音乐统考笔试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条 |
14152301130350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43 |
11 |
音乐统考笔试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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