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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4-07-10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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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济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同济大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

  第三条 同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同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微博]、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同济大学设立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微博]公室是同济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同济大学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同济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同济大学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自主选拔录取(含农村自主专项)、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及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情况。将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放在本科一批前进行投档的省份,同济大学在该省份录取的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不占用该省份原始公布计划数。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同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同济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注:同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照顾性加分(如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认可10分;不认可未经同济大学选拔的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若经征集志愿仍生源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五条 同济大学专业录取规则是将考生投档成绩按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0、0、0、0分,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再对未满足专业志愿考生进行调剂录取。总分相同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总分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考生,高考[微博]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注:艺术类专业录取不设志愿间分数级差,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同济大学英语、日语专业只招高考英语科目考生,德语专业只招高考英语和德语科目考生。

  第十七条 同济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的外语类保送生,入学后一年内不得转往外国语学院之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条 同济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普通本科、自主选拔录取(含农村自主专项)、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同济大学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每年预收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年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普通本科生住宿费一年600~1200元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同济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同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我校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同济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瑞安楼101A室

  邮政编码:200092

  招生网址:http://bkzs.tongji.edu.cn

  电子信箱:tjzsb@tongji.edu.cn

  咨询电话: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

  传真电话:021-65981513

  监督电话:021-659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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