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
(一)高起本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史地综合。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
(二)高起专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
(三)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英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分别为:
科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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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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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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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中医类 | 政治、英语 | 大学语文 |
艺术类 | 政治、英语 | 艺术概论 |
理工类 | 政治、英语 | 高等数学(一) |
经济管理类 | 政治、英语 | 高等数学(二) |
法学类 | 政治、英语 | 民法 |
教育学类 | 政治、英语 | 教育理论 |
农学类 | 政治、英语 | 生态学基础 |
医学类 | 政治、英语 | 医学综合 |
(四)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招生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他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今年我省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加试时间为11月29日、30日。加试的科目、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专业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凡未进行专业加试或加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投档录取。
报考“基层卫生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的考生须增加专业综合考试,专业综合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组织考试。专业综合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参考,合格后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五)统考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按《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统一命制。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时间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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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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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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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00 | 语文 | 英语 | |
14:30—16:30 | 数学 | 专业基础课 |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
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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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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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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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 政治 | 专业基础课 | 大学语文、艺术概论、民法、 高等数学(一)、医学综合、 高等数学(二)、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 |
14:30—17:00 | 英语 |
三、网上评卷对答题的要求
我省成人高考各科试卷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考生在各科考试中,所有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和草稿纸上作答无效。
(一)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办理。
(二)考生拿到答题卡后,认真填写考生信息(姓名、考生号),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不要填涂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教师填涂。
(四)选择题部分必须用正规2B铅笔填涂,涂写要均匀、饱满、轻重适度,修改时要用橡皮擦干净;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字迹的笔等其他笔书写。作图题直接用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绘出,也可以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描清楚。未按用笔要求书写会影响评卷结果。
(五)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及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六)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贴条形码区”内,条形码一律横贴。要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不要在条形码上面和条形码周围涂改和乱画,条形码损坏、贴错位置的答题卡会影响评卷结果。
(七)非选择题作答时,字体工整、字迹清晰,字体不要写得太小太密,字距适当,答题行距不宜过密。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第一行开始作答,书写在各规定区域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
(八)如需要对非选择题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修改的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但仍不能超过该题的答题区域,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修改选择题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要使答题卡造成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辅助物修改。
(九)答题卡应保持清洁、不要折叠、破损。否则影响评卷质量。
四、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开考前40分钟)入场。接受监考员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其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计时用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高中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专科数学科目考试,可使用不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等设备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不得互相借用。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生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进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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