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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15年章程

2014-10-10

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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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5月8日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浙江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浙江大学章程

  序 言

  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1928年定名国立浙江大学。1937年浙江大学举校西迁,在贵州遵义、湄潭等地办学,1946年秋回迁杭州。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浙江大学部分系科转入中国科学院和其他高校,主体部分在杭州重组为若干所院校,后分别发展为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实现合并,组建了新的浙江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英文名称为Zhejiang University;中文简称为浙大,英文缩写为ZJU。学校域名是:http://www.zj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设多校区办学。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传播与创造知识,弘扬与引领文化,服务与奉献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推动国家繁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校的功能、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主设置系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为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学校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学术伦理,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职务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立附属医院、学术出版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浙江大学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向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通过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行政、学术组织设置,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是处理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决策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校务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校务会议根据校长职权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分类设置学院(系)。学院(系)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系)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基层教学组织和研究所室;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五)提出学院(系)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院(系)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学院(系)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党政管理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 学术组织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障各级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咨询、审议、评价、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尊重和保障师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组织体系按校级及学部、学院(系)三级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学术(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为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和监督。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或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院系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五)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部是学校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其学科领域发挥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协调的作用。学部主要设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实行委员会决策制度。

  学部受学校委托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学术评价规则;

  (二)对学校、学部及其范围内学院(系)的学术发展与管理、学科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议、评审和讨论重大学术事项;

  (四)对学部范围内的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协调。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设立学术(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和学部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十条 各级学术组织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独立,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召开。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听证委员会,在学校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进修学习的机会;

  (三)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五十条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

  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利用学校资源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并统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全方位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关注和致力于解决世界和平发展与人类进步面临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立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与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校标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英文字形的“浙江大学”,内圈下方的数字“1897”表示浙江大学的创建年份,校标中央展翅飞翔的“求是鹰”代表浙江大学的求是创新精神。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白色;本科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文字为红色;研究生用校徽底色为橙色,文字为红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形状为矩形,旗面正中为“浙江大学”四字,左上角为“求是鹰”标志;旗面海蓝色底,“求是鹰”标志为浅蓝色,字纯黄色。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浙江大学校歌》,由马一浮作词、应尚能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21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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