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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5年体育高考时间与考点

2014-10-14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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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

  为加强全省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符合普通高校本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体育专长者均可报考体育专业。

  二、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一)“3”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分值设定: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

  (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其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生必须参加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其中体育类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科目测试。体育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除参加必修科目测试外,还须参加两门选修科目测试,如报考七门必修科目、又报考两门选修科目,在其参加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只选取七门必修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考生报考了五门必修科目、两门选修科目,在其参加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其两门选修科目成绩视为相应的必修科目成绩。

  考生填报体育类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为七门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如考生拟报考院校对必修科目提出更高等级要求的,则考生的必修科目测试等级还须满足院校的要求。

  体育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相同。

  (三)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录取。

  综合素质评价仅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出评语。

  三、专业考试

  (一)考试组织

  体育专业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继续按测试专项设置考点集中考试。各考点具体承担的测试专项将在考生确认专业统考的专项信息前,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统一向社会公布。体育专业考试考点设在南京体育学院、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5所高校。

  各考点高校严格按《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统考考务工作细则》(另发)规定的统一要求设置考场、安排时间和组织实施考试。田径项目考试必须在塑胶场地进行,径赛项目必须使用电动计时系统计时。考生必须到测试专项对应的考点参加专业考试,其专业成绩对所有招生高校有效。

  (二)考试科目

  根据高校体育专业教学、培养需要,体育专业考试设面试科目、身体素质必考科目和专项选考科目。

  1. 面试科目为检测考生身高、视力以及身体形态等。该科目不计分,检测结果供招生院校录取参考。

  2. 身体素质必考科目为100米跑、立定三级跳远、800米跑和原地双手头后向前掷实心球,共四项,每项分值均为25分。

  3. 专项选考科目设有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体操、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等九个项目,由考生根据自身特长在上述九个项目中自主确定选考一项,其中选考田径项目的考生必须在100米栏(女)、110米栏(男)、200米、400米、1500米、3000米(女)、5000米(男)、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标枪中自主确定一个单项。各专项(田径除外)考试均包含选考内容,具体考试内容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每年开考前一个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科目分值为50分。

  专业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50分,达到90分者为合格,方可填报体育专业志愿。

  (三)考试安排

  1. 专业考试信息确认

  考生须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在规定时间网上确认专业考试信息、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网上打印专业考试信息确认表,否则视为考生自动放弃。

  2. 报到、面试和考试

  考生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通知书》和网上打印的专业考试信息确认表,于规定时间到测试专项对应的考点报到、面试。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逾期不予补考。

  (四)成绩公布

  考生专业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于5月15日前统一下发至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考生发放《体育专业统考考生成绩单》。

  (五)对专业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办法

  体育专业统考是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其中:

  1. 对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2. 对参加或代替他人参加专业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 对参加或代替他人参加专业考试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代替他人参加专业考试、在专业考试中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专业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四、划线办法

  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数,对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符合填报志愿要求(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的考生,按其文化分(语、数、外三门统考成绩的总分与政策性奖励分、照顾分之和),综合考虑并确定文化和专业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2015年起,将不分男、女生比例投档录取。

  体育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体育类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批次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在考生填报本科志愿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第二阶段考生志愿填报后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录取批次和志愿填报

  (一)录取批次

  体育类专业分三个批次录取:提前录取公办本科院校、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

  (二)志愿设置

  体育类专业各录取批次继续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分别设置一个平行院校志愿和一个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每批次的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志愿。

  (三)志愿填报

  2015年我省继续实行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

  科目等级,公布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填报工作于6月下旬进行,填报提前录取公办本科院校、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志愿;第二阶段填报工作于7月底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体育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高校及专业提出的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体育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还可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各批次志愿(提前录取批次除外);体育类考生不得兼报同批次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

  六、录取

  各招生高校须在2015年5月20日前,以《招生章程》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录取原则、办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一)投档规则

  省教育考试院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分男、女,按照“满足等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大于招生计划数的120%),按考生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投档。

  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将省控线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逐个检索每个考生所填报的A、B、C 院校志愿,只要被检索的三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退档考生的解释工作。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考生档案被投到某所院校后因故被退档,也不再被补投到平行院校志愿的其他院校。

  在投档过程中,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二)录取办法

  招生高校对进档考生,按其《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原则和办法,以及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状况和体检结论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如招生高校不按本校《招生章程》和有关录取规则录取新生,由此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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