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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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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4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

  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招委〔2014〕37号

  各市、各自治州、各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工作安排,定于11月17日至28日(不含双休日)进行2014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学生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登记的学生只限于今年9月开学后到外省市中学就读高中的高一新生,且只限于在我省工作并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子女、农牧民子女、没有从省外向省内迁移过户口的本省城镇常住居民子女。

  二、省教育厅在省外集体办高中班学生的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民教处负责向省招办报送集体登记名单;各州、县在省外办的高中班(含对口帮扶高中班),由相关州、县教育局负责向省招办报送集体登记名单。集体登记单位对所登记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负责。集体登记学生的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在外省市集体办班学生的登记号在学生参加高考报名前由省招办统一编排下发,考区不编排。

  单独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地考区招办负责,市、州教育局把关负总责。单独赴省外就读高中、符合我省登记条件的高一学生要填写《青海省2014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核、盖章、编号等程序全部完成后,由市州招考办负责,一份报省招办备案、一份由市州招考办留存、一份交考区招办保存(在学生参加高考当年装入考生档案)。

  单独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登记号编排顺序如下:

  14 □□ 90 □□□

  年份 考区代码 借读生代码 顺序号

  市、州招考办于2015年3月底前分考区将登记合格学生的电子信息和一份附有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的登记表报省招办。电子信息要详细、准确、全面,内容要与纸介质登记表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考区招办负责登记合格学生的公示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落实。

  三、我省赴省外就读高中学生,必须要取得所就读高中学校的学籍和档案、参加就读省市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允许在省内中学保留或空挂学籍。我省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由于特殊原因要转回省内中学就读的,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转移手续,高三学年不受理。

  四、省外来青务工、经商、个人投资私营企业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家长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不能办理省外就读高中登记手续,且在青高考时必须符合省招委规定的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中学就读的,不允许在我省高考报名,由空挂学籍的省内中学及家长个人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上学,不允许到省外就读。且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有关条款及省招委有关规定;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其中一方从省外将本人及与其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要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高考时须按照省招委规定的条款报考。

  五、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证明及材料:

  (一)学生及家长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与原件对照一致后留复印件);

  (二)《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三)学生父母双方单位证明(下岗人员提供与原企业清算组签订的协议书;农牧民由村<牧>委会、乡镇政府出证明;城镇无迁移户口记录常住居民由社区出具证明,并提供城镇居民在青养老保险手续);

  (四)就读高中学校的证明(主要证明是否来自青海省的学生、是否有正式学籍)。

  驻青部队军人子女办理省外就读高中登记须提供材料:家长现在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治部或干部处)的证明、《军官证》、任职命令(留复印件并由政治部或干部处盖章确认)、现役军人优待证或军人保障卡(文职不含)、子女随军批复、夫妇结婚证、子女就读高中学校证明、户口簿。转业、安置、复员到我省的退役军人,还须提供省人事厅或民政厅军转办的证明和现就业(接收)单位的有关文件、证明以及安置去向审批表。因在青高考资格审查工作需要,家长还必须提供登记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否则不予登记。

  高一学年在我省中学就读,今年9月升入高二后才转往省外就读高中的,除了提供上述“(一)至(四)”规定材料外,还要提供在我省就读高一学校的证明(注明高一学年在我省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并由考区招办证明该生转出后省内考籍号已注销。

  登记时由家长本人办理。确因需要必须要求学生本人到场的,家长要及时带领学生到场,否则不予登记。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我省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教育、公安、招生部门逐级各负其责。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学生家庭户籍及落户情况的审核,尤其要对所登记学生的照片与户籍库照片核对,严防冒充或冒名登记;考区招办和教育局对家长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核实;市、州招考办及教育局对辖区考区登记的学生把关负责。

  审核登记人员要认真、详细核对家长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尤其对户口簿、准迁证、迁移证上所盖的省公安厅、县(区)公安局、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户籍员印章等认真识别,对印章、标记有疑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做好鉴别,对虚假证件予以查扣。

  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款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处理。登记时如果发现搭桥户、空挂户、挂靠户口、空挂学籍、冒充或冒名他人身份,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做登记等,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州、各考区招考委、教育局分级负责将此文转发到辖区各相关单位。

  附件:《青海省2014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登记表》表样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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