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5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考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见附件)。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7595、88907570。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
序号 |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事实 |
拟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1 |
5010161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
2 |
5011300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3 |
5030633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4 |
5031002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
5 |
5031605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
6 |
5071295 |
素描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7 |
5071437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8 |
5080644 |
速写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9 |
5090067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10 |
5100364 |
速写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11 |
5101239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12 |
5101489 |
素描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所报名参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第六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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