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按照文理分科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不按照文理分科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不再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录取时均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对于专业总分全国排名前20名、文化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优先录取。
(3)我校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4)如查出考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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