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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类专业招生办法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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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美术高考网讯:为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5〕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其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为公安现役院校。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条件

  已报名参加福建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普通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后出生);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报考当年8月31日)。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

  对于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考生的政审,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4)的要求进行,由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附件5,以下简称《政审表》)。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为主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附件6,以下简称《公安现役院校政治考核表》),考核表中的“走访调查意见”栏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走访并填写。县级公安机关必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审定。

  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其中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过于肥胖和过于消瘦按以下方法判定: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的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的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0.6)。

  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灵敏,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招生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面试合格。

  (2)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3)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对考生的军检,除身高标准按男性考生不低于1.68米、女性考生不低于1.58米,且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6执行外,其他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招生院校相关规定执行。

  3.成绩条件。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组织报考

  1.各市、县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应在本科提前批中填报公安院校公安(司法)类本科专业志愿,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高等院校。

  3.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和政审单位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其中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参加面试、军检,无须参加体能测试),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政审。参加面试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治考核表》和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2张,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志愿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1.面试对象

  对报考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的第一志愿线上考生,按男、女和文、理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考生名单,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和8月5日上午9:00前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www.eeafj.cn)公布参加本科和专科面试考生名单。

  2.面试时间、地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本科专业面试时间:7月1日-3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本科专业面试时间:7月1日-2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面试时间:8月6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福建警察学院面试时间:7月1日-3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7月1日安排福州、泉州、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考生面试,7月2日安排厦门、漳州、莆田考生面试,7月3日安排三明、南平、龙岩考生面试。

  面试地点:均在福建警察学院(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以上面试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调整外,不再另行通知。

  3.面试程序和方法

  招生面试工作按面试、体能测试顺序进行。每位考生只能安排一次面试,不重复面试。具体方法如下:

  面试、体能测试依照上述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测试,并当场公布结果。面试不合格者,不安排参加体能测试。考生对面试和体能测试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投诉组提出,由投诉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4.政审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在填报公安(司法)类志愿后,须主动向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索取《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治考核表》(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领取该表格),也可从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www.fjgat.gov.cn)下载政审表格,并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政审。《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政治考核表》由政审单位密封后交给考生带到面试点。异地参加高考并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司法)类意愿的考生应适当提前开始办理政审手续。

  5.面试费用

  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考生须按物价部门规定交纳面试、体能测试费100元,参加军检的考生按照军检标准交纳费用。考生参加面试的路费和食宿等费用自理。

  6.面试工作由省公安厅和公安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报考公安院校经面试合格的全部考生名单应及时(本科专业7月5日12时前,专科专业8月7日18时前)一次性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录取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执行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执行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生源不足时,经相关招生院校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投放在征求志愿中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档案,由高校择优录取。

  2.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别按男、女和文、理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院校审档后择优录取。

  3.投档未被录取的考生,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治〔2011〕439号)有关规定实施。

  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新疆警察学院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工作,按照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治〔2015〕172号)有关规定实施(公告另行发布)。

  五、招生纪律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并取消今后从事招生工作的资格。

  (二)凡违反本办法录取的考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和就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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