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传媒学院
学校代码:14434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形式:全日制
办学地址:山西高校新区文华街125号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和社会人才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八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院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身体条件要求:
1、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要求考生身高不低于1.65米,矫正视力4.8以上,无平足。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75米,女生不低于1.65米;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五官端正;牙齿整齐。
3、表演专业、影视表演(舞蹈方向)专业要求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五官端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不限制外语语种,入校后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院认可各省份对考生的加分政策,高考文化成绩使用特征成绩(加分后的成绩)。
第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对分数相同的考生,理工类以数学(依次语文、外语、综合)成绩、文史类以语文(依次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非山西省生源(在山西以外的省份参加高考)
(1)学院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省份的影视摄影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成绩进档,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学院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省份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校考成绩进档,高考文化成绩达所在省份文史类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线的75%的情况下,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动画、视觉传达设计和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专业,使用所在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进档,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4)录音艺术专业使用所在省份音乐类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进档,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5)表演专业使用所在省份表演类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进档,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山西省生源(在山西省内参加高考)
(1)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视觉传达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专业使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进档,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录音艺术专业使用省音乐类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进档,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表演专业使用省表演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进档,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省播音联考成绩。联考成绩80分(含)以上,高考文化成绩达文史类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线的85%后,按高考文化成绩进档,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5)影视摄影与制作、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省编导与戏文联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文史类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线的85%后,按高考文化成绩进档,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专科艺术类各专业各省份相关类别统考(联考)成绩。按专业成绩进档,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艺文、艺理考生统一排序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对分数相同的考生,依次以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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