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安顺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四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安顺学院2015年共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本科学生1600人,面向贵州省招收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生100人。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安顺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高校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安顺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二条 安顺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生源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平行投档)考生。若生源仍不足时,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好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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