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院校,各市教育局、招生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改革,促进我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高职单招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开展试点工作的院校(名单见附件1)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本校高职单招改革试点招生简章,明确本校报考条件、文化科目要求、技能考核或面试办法、录取规则、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表述要准确、规范、清晰,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考生。对在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实践中有突出表现以及有体育艺术特长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可制订相应的照顾录取政策。凡给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成绩优秀考生免文化测试的,院校应提出较高的等级要求。院校招生简章须同时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试点院校应结合自身办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高职单招的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总计划的30%以内(2016年新增院校不超过10%)。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申请批准后可转为统招计划。
二、报名工作
已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相关院校高职单招报名条件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生均可报考,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成绩须达到4C1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7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3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未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不符合报考院校要求的考生,须于报名开始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招办办理高考补报名或相关必修科目测试补报名手续。
考生须在2016年1月15日至20日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院校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每位考生只可报考1所院校。试点院校应于2月25日前完成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三、考核和录取工作
从2016年起,所有试点院校不再自行组织文化测试,统一使用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联合测试成绩。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联合测试的命题、考试和阅卷等组织工作,测试成绩提供给相关院校使用。命题依据高中课程标准,各科成绩参照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
院校确定的除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以外的其他文化测试,可与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合并进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安排在3月19日至20日,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联合测试安排在3月21日,由各市招办组织实施。
4月10日前,院校发布文化测试成绩。对达到报考院校规定的文化测试成绩要求的考生,院校结合自身教学要求和办学特色,根据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方案,可对考生进行技能考核或面试,是否组织技能考核或面试由院校自行确定。对享受免文化测试的考生,院校须进行技能考核或面试。
4月30日前,院校根据文化测试和技能考核或面试结果,按照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通过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http://tszs.jseea.cn),将拟录取考生信息(数据库格式见系统说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2016年起,院校不得以“校长推荐”等名义免试录取考生。
已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其他形式的录取。
四、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精神,2016年起,省内少数试点院校可采取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录取的办法,开展单独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须填写《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表》(附件2),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和院校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民政部门共同审核。退役士兵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暂不作统一规定,录取要求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试点院校名单详见附件1。
五、信息公开工作
试点院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招生简章确定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并由院校和考生所在中学分别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资格条件、合格标准及享受优惠类型等(退役士兵还包含退役士兵证书编号)。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照顾录取。
六、加强组织领导
高职单招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改革试点。各院校要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扎实做好试点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各院校要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制高职单招的录取政策,研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成立职责明确的测试职能机构,负责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同志对试题安全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分解到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试点平稳有序。
二是精心组织实施。各院校要制订科学的考务管理规范,认真落实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面试或技能考核评委由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每组专家评委人数应在5人(含)以上。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面试或技能考核全程实行“多重随机”管理,即随机抽取评委、随机编排考场、随机编排考生测试顺序、随机抽取试题等,确保面试或技能测试更加科学规范。
三是强化过程监督。各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具体实施部门要规范操作,合理把握评判尺度,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测试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公开录取结果,申诉渠道要畅通便捷,申诉结果要及时回复,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录取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四是健全应急预案。各院校要针对短期人员大规模聚集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测试安全平稳实施,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快速妥善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须第一时间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部门,不得谎报、延报和瞒报。
五是严肃招生行为。各院校要规范招生宣传,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严禁用预收费的方式提前向考生收取学费;严禁有偿组织生源;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考生。对在高职单招中存在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违规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对作弊考生,如未入学者,取消高职单招录取及当年高考录取资格;如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院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七、其他事项
参加高职单招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文化测试费和技能考核或面试等费用。文化联合测试费用按照苏价费函〔2010〕56号文件有关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的规定收取,院校技能考核或面试等费用按照苏价费〔2007〕4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江苏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院校名单
2.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表
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8日
江苏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院校名单
(共45所)
院校代号 |
院校名称 |
院校代号 |
院校名称 |
1150 |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
1273 |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1151 |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1274 |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
1152 |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1275 |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1153 |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
1276 |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
1154 |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1279 |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
1155 |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
1310 |
南通职业大学 |
1156 |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
1311 |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
1158 |
江苏建康职业学院★ |
1312 |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1160 |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
1313 |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
1210 |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1350 |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1211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
1351 |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
1212 |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
1352 |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
1213 |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
1370 |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1215 |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
1371 |
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1230 |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1392 |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1231 |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1410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
1250 |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1411 |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
1251 |
1431 |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
|
1252 |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1432 |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 |
1253 |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
1952 |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
1254 |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1968 |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
1271 |
1973 |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 |
|
1272 |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
|
注:院校名称后加“★”的为2016年新增试点院校,加“▲”的为2016年招收退役士兵试点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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