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部分院校(专业)、985和211省外高校;
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他校考本科院校;
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第五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志愿设置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五批均设1个院校志愿,其中第三批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达线合格考生征集志愿。该批次征集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
第二批、第四批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每批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征集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12.专业课校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1)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院校的本科专业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省考试院将其电子档案一次性提供院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2)报考其他院校校考专业的考生,若其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即可向院校提供档案。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13.专业课省统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该批次实行综合分、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原则上根据相应公式计算的综合分分别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其他
14.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本校艺术类专业人才选拔和培养要求,完善招生办法。要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本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其中本科专业不得增设专业方向。要综合考虑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完善择优录取的办法,力求简单明了,便于考生理解和社会监督。同一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要逐步提高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要求,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行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凡报名参加专业课校考的考生,须先参加专业课省统考并且合格,否则,其校考成绩不能作为录取投档的依据。
15.艺术(文)类考生可兼报文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填报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时间与文史、理工类考生相同,如艺术类考生放弃艺术专业志愿填报也可单报文史或理工类。文史、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当文史、理工类与艺术类录取时间发生冲突时,以艺术类投档优先。
16.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我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17.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排不分文科、理科。
18.艺术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及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各校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艺考培训活动,严禁工作人员、教师(尤其是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19.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追究刑责。
20.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在我省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的所有高等学校,由省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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