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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

2016-05-27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文化书籍
51美术报考指南  美术志愿填报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高考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考工作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内控机制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严肃的规则、严密的程序、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以“安全、公平、科学、规范”为基本原则,实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和完成辖区内各项工作。

  第一章 报名

  第四条 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高考报名时间、地点、方式等按《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5]35号)执行,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12]216号)实施。

  第六条 高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成立由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职责和规定分别进行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在考生资格审查中,凡是不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招生委员会裁决。市(州)招生委员会应将批准报考考生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八条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跨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不得两地报名。

  第九条 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须在文化课统考前进行专业考试,考生专业准考证的制作与发放由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报名时,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定考生身份无误后,方可制作专业准考证。制作专业准考证时,县(区)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格式打印条形码,加盖公章塑封后发给考生,考生凭专业课准考证参加全省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校考。发放专业准考证前,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检查条形码打印情况,避免错打、打印不清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 考生号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第一、二位数为年份代码,规定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第三、四位数为省份代码,甘肃为62;第五、六、七、八位数为我省各市(州)及县(区)国标代码(行政区划国标代码,详见附件13);第九位数为考试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秋季统考,9代表中职生);第十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1代表文史,3代表艺术文,4代表体育文,5代表理工、7代表艺术理、8代表体育理);中职生第十位数为专业大类代码(其中,1代表农林牧渔类,2代表医药卫生类,3代表工业类,4代表土木水利类,5代表信息技术类,6代表财经商贸类,7代表旅游服务类,8代表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数为考生序列号(0001-9999)。

  第十一条 准考证号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排。准考证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数字代表的含义如下图所示:

  第一位数为科类代码(其中,1代表理科,2代表文科,3代表体育理,4代表体育文,5代表艺术理,6代表艺术文)。第二、三、四位数为各市(州)和县(区)省标代码(行政区划省标代码,详见附件14)。第五、六、七位数为考场号(001-999,其中,001-399考场为英语考生,401-499考场为民考汉考生,501-599考场为民考民考生,601-699考场为俄语考生,701-799考场为日语考生,801-999考场为其他语种考生)。第八、九位数为考生座位号,每个考场统一按01-30依次编排(尾数考场按实际考生人数排序)。

  第十二条 考生的准考证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准考证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打印、发放。

  第十三条 采集报名信息时,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各类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汇总辖区报名信息库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照顾政策项目及分值按《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14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体检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区)要分别成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我省《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3号)的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医院必须是县(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指定体检医院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医院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思想觉悟,对体检项目要准确细致,坚决克服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体检期间,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终检医院,对各地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 体检表条形码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制作并下发至市(州)招生办公室,市(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分发。各县(区)招生办公室收到体检表条形码后,应认真清点核对。体检工作结束后,由招生部门负责体检表条形码的粘贴工作。粘贴时,一定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规范粘贴,保证体检表扫描准确、顺利。

  第十九条 体检表的扫描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各地须派专人、专车接运,防止体检表丢失、损坏等,确保体检表的安全。

  第三章 考区和考点、考场设置与建设

  第二十条 高考以县(区)为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可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标准容量为30人。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设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交通便利、安全、安静,不受外界干扰,便于集中管理和疏导,具有通水、通电、通广播、通电话的条件,同时要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场、考点办公室、试卷分发室、答题卡验收室、医务室、广播室和保密柜。高考前还应布置大型宣传栏,划定考试区域警戒线,安装无线信号屏蔽仪及相应的设备。考点办公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金属探测仪、身份验证仪和无线信号屏蔽仪。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点要公布考试科类及考场、医务室、饮水处、厕所(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内)等分布示意图,同时还要公布考场编号和考生座位起止号、考试时间表、《考生须知》(详见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举报电话,并设立曝光台。

  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具备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前后门畅通等条件;考场布置要做到清洁、卫生,桌椅整齐,室内杂物和多余课桌凳以及墙上张贴的复习资料、图表、课桌内的书本和废纸、桌面上的字迹等必须清除。

  第二十六条 各考场须在考生可视范围内配备一个挂钟(直径不得小于40cm),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以北京时间为准核对时间。

  各考场须配备一把剪刀(裁纸刀或刀片),用于裁剪试卷袋外的塑料膜袋。

  第二十七条 考场门口要张贴考生座次表(带考生图像和准考证号),考场黑板统一书写鼓励考生的标语。

  第二十八条 考场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每列间距在80厘米以上,桌口朝前,同时确保考生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考生座位号统一贴在课桌的左上角。

  第二十九条 每个考点配备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考点主任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派。考点主任、副主任必须按要求履行职责(详见附件3、4)。

  考点下设考务、宣传、保密、保卫、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个小组,各组组长和其成员都须选聘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纪律性强、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每个考点要设置答题卡验收室。答题卡验收室要配备足够的验收员和桌椅,以及封卡袋口所需浆糊、刷子等用品。

  第三十一条 考点、考场应在开考前一天布置完毕。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指派专人对考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每科考试结束后,除监考要检查考场外,考点还应指派专人对考点周围的监管死角及可疑的人或事进行清理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点工作人员都应佩戴标志,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考试秩序,忠于职守,确保统考工作万无一失。考试时,监考人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点领导、督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等,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生委员会要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各考点做好考试工作。各级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对考区考点出现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考试结束后,按隶属关系向各级招生委员会和考点反馈意见(详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加强考点的建设,建好考点档案,健全考点的检查评估措施。

  第四章 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试卷印制的规定

  (一)高考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由省招生委员会选定印刷厂,并监督组织厂家采取全封闭式印制、分装。印刷厂必须是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厂家。印刷厂必须按照与省教育考试院签署并经过法律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条款执行印制事宜。

  (二)成立由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担任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卷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国家教育考试制卷工作。

  (三)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并上报教育部和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四)所有印制试卷入闱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普通高校印制试卷工作安全、保密、准确、按时的进行。

  (五)所有有关印制试卷的流程、规定等内容严格按照《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试卷和评分参考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和省招生委员会对接送、保管试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卷接送过程中,现场不得少于二人。试卷接送专用车上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和试卷(卡)以外的其他物品。各级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试卷视频监控设备或GPS/GPRS或RFID等技术手段,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能够随时监控到试卷运送情况。试卷运送到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试卷和答题卡分发和接收时,须当面清点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数量,检查密封情况并核实科目;履行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必须填写接收和发放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 试卷及答题卡从县(区)保密室进、出考点,必须有专人专车接送,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每科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办公室。试卷及答题卡出县(区)保密室进考点时,只许发当次相应的考试科目;试卷及答题卡出考点进县(区)保密室也只许收当次相应的考试科目。

  第三十九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考试等期间,如发生失、泄密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按《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招委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考的选派、对调与培训

  第四十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严格按要求选聘好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是: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纪律,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胜任监考和考务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要按规定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县(区)“双对调”监考,监考对调工作由市(州)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对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和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详见附件5、7、9)。

  每科考试前各考点须对全部监考人员进行违禁物品(如手机、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检查,禁止监考人员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第六章 考试

  第四十三条 考试科目与计分

  (一)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

  (二)中职生

  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4号)执行。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技能水平测试。考试内容按照《2016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大纲》执行。

  (三)藏文民语类

  藏文民语类继续采用“双记总分”办法。

  1.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民”英语科目100%、藏语文和汉语文各占5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民”藏语文100%、汉语文10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文、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

  2.以汉语文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汉”英语科目100%、语文和“加试藏语文”各占5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汉”语文100%、“加试藏语文”10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

  (四)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2015年相同,所用试卷另行通知。

  (五)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六)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6号)执行。英语听力成绩是高校录取考察的重要依据,2016年我省英语科目听力暂不计入高考总分,录取时供招生院校参考。

  (七)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统考按《关于印发<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的通知》(甘教考院[2015]30号)执行;体育专业统考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统一招生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2014版)》执行。

  (八)英语口语和徒手画测试工作,由考生按照院校招生章程和个人情况选择报考,入校后学校负责测试;若测试不合格,由招生院校负责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考试工作流程

  (一)第一科考前1小时,其他每科考前50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考点负责人点名后交待本科考试有关注意事项(从第二科起,还须小结前科考试情况),并现场主持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的监考考场。

  (二)考前35分钟,主考、监考共同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注意核对所领试卷袋及答题卡科目是否为本场开考科目,检查试卷塑料膜袋、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是否有破损,同时在不启封塑料膜袋情况下查看试卷袋上“工”字封签是否完好)、条形码、考生座次表(含照片)、草稿纸等,两人同行直接进入考场。

  领送试卷(卡)的考点办公室与考场之间须设立“监考人员专用通道”。监考人员领送卷、卡全程须在考务工作人员视野范围内(领送试卷、卡的考点办公室与考场不在同一栋楼的,须在户外行进途中设置“警戒线”)。

  (三)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点统一发出考生进入考场的铃声信号,主考负责看管试卷(卡),监考组织考生有秩序地从前门进入考场,并核对准考证、身份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待考生入座后,由主考向考生宣讲《考前的话》(附件6)和有关注意事项;监考负责分发草稿纸,除外语科只发1张8K白纸外,其余各科均发2张。

  (四)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分发答题卡,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需要启用备用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同时监考人员开始给考生答题卡粘贴条形码,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条形框中(粘贴时再次确认考生填写的考号和姓名)。条形码一律横贴,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方向排列。贴好后,监考人员要当众提醒考生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相符,如有错误,考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如发现条形码断号、断码和考生姓名、考号与《准考证》信息不符时,监考人员应先准许考生继续答卷,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同时上报考点。

  (五)当监考人员在发卷(卡)过程中,发现缺卡少卷时,应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迅速向考点办公室报告,并启用备用卷、卡(考点不得将末尾考场的卷(卡)或缺考考生的卷(卡)挪到缺卡少卷考场使用)。启用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启用报告(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7)。

  (六)考前10分钟,主考在随机抽取两名考生检查试卷膜袋及试卷袋密封状况完好并签字后,当众拆封试卷。试卷启封后,先清查科目、份数(防止试卷叠套)是否相符,若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七)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分发试卷的铃声。卷(卡)由监考人员按座次表依次分发,严禁考生传递卷(卡)。

  (八)考生拿到试卷后,主考应提醒考生先查看试卷科目是否与本场开考科目一致,同时引导学生检查试卷页码是否完整,试卷有无污迹、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如发现问题,考生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启用备用试卷,然后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

  (九)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作答。

  (十)开考后,主考在考场前台监视,监考打开教室后门(前门不关),持考生座次表(含照片)再次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及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核对准考证、身份证、考生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相貌相符;核对考生答题卡上的条形码信息是否与考生准考证信息一致。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处理。

  (十一)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但不允许离开考点。

  (十二)开考25分钟后,由监考人员负责填涂缺考考生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填写准考证号,在“姓名”栏内写上“缺考”字样,粘贴条形码。末尾考场对空白试卷和空白答题卡,在空白卷姓名栏和空白答题卡的姓名栏内填写“空白”字样。

  (十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考点通知试题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四)监考人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详见附件16),如实记录当场考试情况,并签名(两名监考人员)确认。

  (十五)如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违规行为;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还要通知流动监考人员迅速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考点负责人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作出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及考点负责人必须分别签名确认;考点办公室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要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十六)考试终了前15分钟,主考应当众宣布所剩时间,提醒考生注意掌握答题进度。

  (十七)考试终了铃响,主考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放下坐立,待监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收齐并清点无误后,主考宣布退场,考生有秩序的离开考场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等考点发出离开信号后方能离开考点。

  (十八)考生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首先检查答题卡的数量,再检查考生试卷、答题卡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依次按准考证号顺序(包括缺考考生答题卡、缺考卷)从小号到大号分别收集好考生答题卡以及试卷、草稿纸、考场记录表。最后,将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同侧同面)检查一遍,无误后,清理考场、关闭门窗,两人同行直接到答题卡验收室。

  (十九)试卷及答题卡的验收与封口

  1.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向各地提供备用封签,各考点如发现封签破损、漏装等情况,须自行准备与卷袋或卡袋封口尺寸相同的白纸作为备用封签进行封装,由主考和考点主任分别在封签上签字,并加盖考点公章。同时,如实填写《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备用封签报告单》(详见附件17)。

  2.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考场,《考场记录表》由省教育考试院单独分发。考试结束后,由考点验收员按下文③中的规定顺序装入答题卡袋内。

  3.监考人员在考场收齐并清点卡、卷、草稿纸后,主考、监考两人同时带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到答题卡验收室交验收员,验收员要按“六查六看”(详见附件8)的要求验收无误后,将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同侧同面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收齐排好,清点无误后,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并将《考场记录表》放在塑料袋上面(《考场记录表》不得放进塑料袋),装入答题卡袋内。封口前,验收员要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填写答题卡上印制的相关内容以及《考场记录表》是否按规定填写等项目,待考点主任签字,再粘贴答题卡袋(双舌头),用密封签(卡袋内自带一张)封口后,在卡袋封口处签字,交考点办公室。

  4.验收员要认真核对末尾考场的卷(卡)数量,确认无误后交考点办公室。

  5.试卷由验收员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清点无误后封口(袋内有“内舌”并装有封签)交考点办公室。

  6.考试结束后,试卷(卡)须在规定地点进行检验密封,确保试卷(卡)数量准确无误后上交县(区)保密室。

  (二十)考生座次表(含照片)由考点收集整理后上交县(区)招办,保存半年。

  第四十五条 统一文具的发放和管理

  (一)第一科考试前,由考点负责将文具放置每个考场考生桌面的右上角。若考生答卷时文具出现异常,启用备用文具。

  (二)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使用规定之外的文具,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

  (三)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认真检查文具是否齐全,考试期间文具不得收回。

  (四)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文具由考生带走。

  (五)考点、考场要按规定配备足额的文具,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六)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使用文具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拖延了全国统考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四十七条 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备用试卷、答题卡袋上均有“备用”字样印章)和封签等必须按规定填写《考场记录表》和《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及备用封签报告单》(详见附件17)。

  如启用备用试卷则必须由考点主任等三人以上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试题及考生所用的草稿纸由县(区)招生办公室集中封存在保密室,保存半年。

  第四十九条 整个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应及时清理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并分科类、科目按考场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按时送市(州)招生办公室验收汇总,答题卡由市(州)招生办公室统一送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各市(州)上交答题卡时,按县(区)分科类、科目依照考场次序排列上交(箱子上要粘贴打印箱内所装试题卡的科类、科目及数量的纸条)。

  第五十一条 试卷保管人员在收卷(卡)时要认真核对末尾考场的卷(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市(州)在上交答题卡时,将备用卷(卡)以及考试期间启用过的备用卷(卡)等情况,写成专题报告,一并上交。

  第五十三条 答题卡扫描期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要派专人现场解答扫描过程中本地区出现的问题。评卷期间,市(州)、县(区)招生办公室实行值班制度,解决评卷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第五十四条 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的报名、考试等考务管理环节按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执行。

  第七章 标准化考点设备使用管理

  标准化考点设备(金属探测器、身份验证仪、无线信号屏蔽仪和视频会议、监控设备)采取“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管理办法。各级招生办及考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确保考试期间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金属探测器使用规范

  (一)每科考试前,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金属探测器的调试工作,使用完毕后注意关闭电源开关。在考生进入考点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将金属探测器的使用模式设置在振动报警模式,并确认探测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考生进入考点前,考务工作人员须引导考生在指定区域等候并接受检查,检查完毕后,考生方可进入考点。

  考生进入考场前,监考人员须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二次检查,检查完毕后,考生方可进入考场。

  (三)在检查过程中,如查出的物品属于禁带物品,如手机等通讯工具,考务工作人员应责令其将禁带物品放到指定地点。

  (四)考务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物品,应要求考生本人出示,不得搜身。如考生拒不配合检查,拒不出示可疑物品,考务工作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点,必要时请公安人员协助进行检查。

  (五)考试开始后,如需使用金属探测器,考务工作人员须将金属探测器设置在振动报警模式,以免干扰其他考生正常答卷。

  (六)在检查过程中,考务工作人员应处理好各种细节,注意工作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上报考点考务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五十六条 身份验证仪使用规范

  (一)每科考试前,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身份验证仪的充电、调试工作,使用完毕后注意关闭电源开关。

  (二)考试期间,身份验证仪统一由考点考务办公室进行保管和调配使用。

  (三)考场监考人员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有疑问时,可上报考点考务办公室使用身份验证仪进行再次确认,如证实非本人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检查过程中,考务工作人员应注意工作方式,不得干扰其他考生正常答卷,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上报考点考务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无线信号屏蔽仪使用规范

  无线信号屏蔽仪每考场1台。每科考试前,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无线信号屏蔽仪的安装、调试工作,试卷进入考场应立即开启无线信号屏蔽仪,每科考试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五十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规范

  (一)考试期间,由各地负责辖区内视频监控巡查日常工作,按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大面积舞弊、群体性事件和试卷失、泄密等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文字记录工作。

  (二)市、县级和考点视频监控总控室人员配备:设组长1人,市(州)、县(区)由招生办副主任担任,考点由副主任担任;系统管理员2人;视频监控员1人。

  (三)系统管理员和视频监控人员必须具备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四)系统管理员和监控人员要掌握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熟练运用监控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主要职责详见附件10、11)。

  (五)视频监控总控室在设备运行期间必须保证2人以上(含2人)同时在场。

  (六)监控总控室门口要有保卫人员值班,除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总控室。禁止任何人携带通讯工具进入总控室。总控室要建立与考务办公室的专用联系电话,所有通话内容要记录。

  (七)当天考试结束后,考点系统管理员须在纪检监察人员陪同下将当天考场及考务办公室(试卷分发室)影像资料异地备份、封存,待全部考试结束后上交县(区)招生办封存。所有考场影像资料属于考试安全信息,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封存一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阅、外传和销毁。

  (八)每天考试结束后,各考点须组织人员在纪检监察人员陪同下对当天考试录像进行抽查回放,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九)试卷存放期间,各级保密室视频监控影像资料须每天异地备份,保存期为一年;并实行6小时回放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做好文字记录工作,同时进行上报。考点试卷、答题卡分发场所完成分发工作后,应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同时进行上报(上报表格详见附件18)。

  (十)考试监控标准工作流程

  1.考试前1天再次对设备进行的调试、运行(按北京时间核准监控系统时间)。同时,关闭学校自配的所有监控设备。

  2.第一科考前1小时,其他每科考前50分钟,系统管理员和视频监控人员到监控室做考前准备工作。

  3.考试前35分钟,巡查考点考务办公室试卷、答题卡领取是否有序进行。

  4.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生是否有序的按规定进入考场。

  5.考前20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分发答题卡,并进行条形码粘贴工作。

  6.考前10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清点试卷。

  7.考前5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准时分发试卷、考生是否有答题情况。

  8.开考铃响后,巡查主监考是否正确监考、其他监考人员是否再次核对考生信息。

  9.考试过程中,巡查监考员是否正确监考、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生有无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监考员是否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有无考生提前离开考场等。

  10.考试结束前30分钟,巡查对准备提前离开考场的考生监考员是否核对发给该生的试卷及考试材料数量无误后再准其离开考场。

  11.考试结束铃响,巡查主监考员是否维持全场秩序、其他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有序的收卷卡、是否还有继续答卷的考生、考生是否有序的离开考场。

  12.考试结束后,巡查考点考务办公室是否有序收、封试卷及答题卡。同时系统管理员应备份当科考试影像资料,交由组长封存。

  13.巡查监控工作结束后,任何人不得独自滞留总监控室内。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考试及有关测试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纪违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详实的违规事实;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应当进行违规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即或在本场考试结束时完成。

  第六十一条 考点主任应及时核实考生违规事实,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署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和考点主任必须分别签名确认。

  第六十二条 考点办公室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由考点或考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在艺术、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处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法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九章 评卷、成绩公布查询及志愿填报

  第六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中职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十五条 省招生委员会负责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兰州大学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文科目的网上评卷;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中职生考试科目的评卷。具体评卷的组织机构、分工、职责和工作流程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高考成绩公布与查询

  (一)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168信息台、移动12580信息台和联通116114语音门户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主页免费查询,网址:http://www.ganseea.cn。

  (二)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6年1月中下旬,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舞蹈学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和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公布。

  (三)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6年5月中旬,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

  (四)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2016年5月中旬,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

  (五)中职生考试成绩由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负责公布。

  (六)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七)县(区)招生办负责打印考生成绩通知单。

  (八)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到报名所在地县(区)招生办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教育考试院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或家长见面。

  第六十七条 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手册》和《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执行。各地招生办公室和中学须加强志愿填报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章 录取

  第六十八条 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行。

  第七十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县(区)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好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十一条 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负责发放。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县(区)招生办公室检查“三证”后,调阅核准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考生录取信息无误后,发给考生纸质档案;若录取库中没有考生信息,则不得发放高考纸质档案。

  第七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寄到县(区)招生办公室或中学后,要尽快通知考生领取。录取通知书必须由考生本人签字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招生委员会备案。

  附件:

  1.考生须知

  2.巡视人员工作“十五查”

  3.考点主任、副主任职责

  4.考点主任、副主任“十三要”

  5.监考人员职责

  6.考前的话

  7.监考人员“十防”、“十不准”

  8.验收员对答卷的“六查六看”

  9.监考人员注意事项

  10.系统管理员职责

  11.监控员职责

  1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14.甘肃省行政区划国标代码

  15.甘肃省行政区划省标代码

  16.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记录表

  17.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及备用封签报告单

  18.2016年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

  19.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0.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考批次、志愿、报考条件、投档模式及征集志愿一览表

  附件1:考生须知

  一、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并信守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四、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文具、手表和任何规定以外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的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生在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缺页和考生书写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点,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考场,交卷出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直接到考点指定的区域等候。

  九、答题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人员负责粘贴,贴好后,考生要认真核对是否与自已的姓名,准考证号相符,如有错误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

  十、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标记由监考人员填写,考生禁填。

  十一、考生必须按试卷要求作答,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无效。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十二、考生作答时,涂点部分必须用合格的铅笔填涂,如果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绘图橡皮擦干净,注意不要划破答题卡。

  十三、书写部分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进行作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行距不宜过密。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答题卡对应题号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书写在题号规定区域之内,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亦可直接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绘图。

  十四、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污损,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

  十五、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带走文具。

  十七、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放下坐立,待监考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由主考宣布退场,考生有序离开考场,并直接前往考点指定的区域等候,等考点发出离开信号后,考生方能离开考点。

  十八、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2:巡视人员工作“十五查”

  考前五查

  一、查保密保卫设施是否完备;

  二、查考点、考场布置是否合格;

  三、查考点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四、查考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五、查培训考务人员是否合格。

  考试四查

  一、查领发试卷和答题卡的时间是否准确;

  二、查考场发卷、答题卡有无差错;

  三、查监考人员监考是否严格;

  四、查考点工作人员是否都佩带标志。

  考后六查

  一、查监考人员是否指挥考生在考试终了时停止作答;

  二、查监考人员是否收齐试卷、答题卡;

  三、查试卷、答题卡是否按规定分装、密封;

  四、查试卷、答题卡袋面的填写和密封是否符合要求;

  五、查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

  六、查试卷、答题卡是否及时送交保密室。

  附件3:考点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考点主任在考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

  四、如因试卷、答题卡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需启用备用试卷或备用答题卡等,须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用。

  五、组织开展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六、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

  七、向各考场监考人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

  八、按要求管理本考点的备用卷。

  九、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须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十、每科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县(区)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

  十一、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县(区)招生办公室主任。

  十二、考试结束后,向县(区)招生委员会及时、准确、全面的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4:考点主任、副主任“十三要”

  考前:要健全管理制度;

  要开好各种会议;

  要抓好业务培训;

  要落实考前准备;

  要强调考试纪律;

  要加强安全保卫。

  考中:要坚守工作岗位;

  要全面掌握情况;

  要果断处理问题;

  要关心爱护考生。

  考后:要监督试卷封口;

  要按时送交试卷;

  要及时总结工作。

  附件5: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任领导下,主考主持本考场的考试工作,监考协助主考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考生进入考场前,须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

  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前的话》,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四、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写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进入考场。考点领导、督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等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拍照、摄录试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九、在考试期间,不得将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照相、摄像、扫描、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前、考后检查和清理考场。

  附件6:考前的话

  请大家注意:

  一、只准带《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不准带文具、手表、书籍、报纸、稿纸、计算尺、计算器、各种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已携带违禁物品的,请举手说明,交来保管。

  二、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请将《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三、本场考试科目为——,分试卷、答题卡两部分。请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查对:①试卷、答题卡是否都有。②试卷有无空白页、缺页、漏印、字迹不清,答题卡是否有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如有问题,请举手说明。

  四、答题前,要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在试卷和答题卡上相对应的地方填写清楚,并认真核对答题卡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

  五、涂点部分请按题号用铅笔填涂方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

  六、书写部分,请按照题号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

  七、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

  八、必须保持字体工整、笔迹清晰、卡面清洁、不折叠。

  九、考试终了铃声一响,必须立即停止作答,按照试卷在上,答题卡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放下坐立,待监考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发出退场指令后,方可有序离开考场,并直接前往考点指定的区域等候,等发出离开信号后,方能离开考点。

  十、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文具带出考场。如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十一、在考试中,一定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如有违反者,要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特别提示:选考题采取“超量给题、限量答题”的组卷方式,请注意模块的选择,认真阅读试卷提示导语,采取正确的填涂作答方式。

  附件7:监考人员“十防”、“十不准”

  十防

  一、防漏验科目、份数;

  二、防贴错条形码;

  三、防漏处理缺考卡(卷);

  四、防替考;

  五、防夹带;

  六、防偷看和抄袭;

  七、防传递;

  八、防换卷;

  九、防带走试卷、答题卡;

  十、防漏收试卷、答题卡。

  十不准

  一、不准迟到、早退;

  二、不准解释题意;

  三、不准抄题(拍照、摄录)做题;

  四、不准看书看报;

  五、不准抽烟;

  六、不准打瞌睡;

  七、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八、不准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题卡;

  九、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场外;

  十、不准擅离考场。

  附件8:验收员对答卷的“六查六看”

  一、查份数,看试卷、答题卡(包括缺考考生试卷及答题卡)是否收齐;

  二、查顺序,看试卷、答题卡的顺序是否颠倒;

  三、查缺考,看缺考卡处理是否正确;

  四、查考场记录表,看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填写,考点负责人是否签字;

  五、查试卷袋,看试卷袋面填写是否准确;

  六、查答题卡袋,看答题卡袋面是否填写完整。

  附件9:监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要正确指导考生填写相关信息。

  二、提醒考生不要误填缺考标记。

  三、条形码由监考人员核对考生身份后,直接粘贴在考生答题卡(条形码必须贴在指定的红色条形码框中,并一律横贴,即准考证号从左到右排列);如果发现个别考生没有条形码、条形码被损或条形码有其它问题时,监考人员让考生在姓名和准考证号栏内正确填写其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再由监考人员在条形码框中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作好记录,同时报考点办公室。

  四、答题卡下发后,监考人员应引导考生检查答题卡正反两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现象,应如立即报告考点并启用备用答题卡;试卷下发后,监考人员应再次提醒考生查看试卷科目是否与本场开考科目一致,试卷页码是否完整,试卷有无污迹、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考点报告,启用备用试卷。

  五、检查考生文具是否发放到位,若考生答卷时文具出现异常,启用备用文具。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使用规定之外的文具,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文具由考生带走。

  考生在作答时,涂点部分必须用发放的铅笔填涂,书写部分必须用发放的0.5毫米签字笔答题。注意提醒考生在用铅笔答完选择题后要及时更换0.5毫米签字笔作答非选择题部分。

  六、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签字笔描清楚,亦可直接用0.5毫米签字笔绘图。

  七、对于缺考考生答题卡处理方法:

  (一)监考人员须在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在考生“姓名”栏内书写“缺考”字样。

  (二)监考人员须在答题卡上条形码区虚线框内贴上该缺考考生的条形码。

  (三)在答题卡缺考标记框内用铅笔填涂缺考标记点,注意填涂饱满。

  八、考试结束后,将答题卡全部收回,检查有无考生误填缺考标记,如误填由考生本人或监考人员用橡皮擦干净。同时检查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是否漏填。

  九、答题卡全部收回后不折叠、不装订,按准考证号(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同侧同面放置,先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再装入答题卡袋密封(注意:密封时要避免胶水渗入袋内,以免答题卡粘连)。

  十、认真填写答题卡袋上的各栏目内容。特别注意起止准考证号、缺考考生姓名及其对应准考证号的填写,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附件10: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在监控总控室组长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考试有关的系统和设备,解决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其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障考试顺利实施。

  二、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

  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工作。

  四、考前按要求做好网上巡查系统的初始化工作,保证监控正常,并能通过网络将图像传至上级考试机构。

  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报告,在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下做相应处理。

  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附件11:监控员职责

  一、监控员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网上巡查监控室内观看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发现异常情况即刻向组长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考前监控员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三、考试期间监控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四、考试进行中监控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五、监控员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严禁在监控室吸烟。

  六、监控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七、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

  附件1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声明:以上整理自(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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