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336。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下沙(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下沙东(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6号大街)。
第九条 就学地点:高考录取的本科新生在下沙校区就读。
第十条 学校简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防科工局共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是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的5所高校之一。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56年的杭州航空工业财经学校,是我国较早成立的一所以信息科技(IT)学科为主导的高等院校,先后隶属于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和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杭州电子工业学院,2004年更名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现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含18个二级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含54个二级学科)、9个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58个本科专业。拥有1个国防特色主干学科、2个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2个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1个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9个浙江省重点学科、7个原信息产业部重点学科。学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10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获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港澳台侨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学校预留30名计划,用于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超出计划数、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按语言类招生,含英语、英语(与国际经济与贸易复合)]、工业工程(工业技术管理方向)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按语言类招生,含英语、英语(与国际经济与贸易复合)]、国际经济与贸易要求110分(含)以上;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工程(工业技术管理方向)要求100分(含)以上;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二)专业投档规则: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实行“专业级差法”,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按等效投档成绩的高低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素质好、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高等因素决定优先顺序。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我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
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总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 +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专升本”招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非浙江省生源、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高考成绩符合我校卓越学院学生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自愿申请、经过测试后进入卓越学院学习。
(二)浙江省生源、一类(第一批)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
1、理科超过一批线5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卓越学院;超过一批线4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除卓越学院);超过一批线3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六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志愿中。
2、文科超过一批线4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卓越学院;超过一批线3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除卓越学院);超过一批线25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前三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志愿中。
(三)新生奖学金(须第一志愿或平行A志愿报考我校)
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500名、文科前300名的,奖励20000元/人;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500名的,奖励15000元/人;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1500名、文科前700名的,奖励10000元/人;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2000名、文科前900名的,奖励50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三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初按学生所在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类招生的专业,以类内最低专业学年学费预收,确定专业后结算。具体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设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向学校申请“阳光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hdu.edu.cn
咨询电话:0571-86915007
招生办微信订阅号:hdusos
电子邮件: zhaosheng@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办
公室,邮编:310018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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