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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16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生简章

2016-10-06

上海政法学院

文化书籍
51美术报考指南  美术志愿填报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坚持科学发展,“贴近实际,注重应用”的办学特色鲜明,具有多学科、多层次的办学能力,努力建设为特色鲜明的国内知名政法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纪录片学院由三个一级学科组成,设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编导等四个专业。其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纪录片方向)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从事电视纪录片本科教育的新型、特色专业。学院立足为上海乃至全国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知识厚实和能力卓越的文化与传媒人才,经过数年建设,已在教师队伍、教学理念、课程设置、实训基地和教学方法上建立了扎实基础,以前瞻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为特色,是文化创意产业与新闻传播类人才培养与成长的重要园地,央财和学校已投入建设经费约1200多万元。学院设有“新闻传播法研究所”和“上海政法学院纪录片创作研究中心”,建有新闻采编实验室、新闻摄影实验室、电视演播中心、非线性编辑实验室、文秘实训室、多媒体实验室和涵盖从录音棚、摄影棚、调色合成室到不同系统平台剪辑室的电视纪录片创作中心。在前期拍摄的器材配备上,涵盖便携式高清摄像机、广播级摄像机、高端数字摄影机等几十台不同性能的摄影摄像设备,同时还配备多旋翼飞行器、不同类型的稳定器,各种影视灯光以及专业的录音设备。在后期创作的软件中配备了从苹果的FINAL CUT PRO,ADOBE公司的PR,AE以及调色的达芬奇等软件和系统。

  纪录片学院是我国第一所专门从事电视纪录片本科教育的新型学院。本着影视艺术“类型化、专业化、高端化、国际化”的办学思想,纪录片学院以超前的理念和务实的态度,聚集了学界、业界优秀的电视纪录片专业和电视编导专业的教学力量;设置了既遵循影视艺术创作规律,又紧跟国际潮流的纪录片和电视编导教学、实训课程,实行 “双师制”、“双语制”教学模式,在国内国外建设了实训基地,努力探索具有创新意识、突出专业特点和技能、提升人文精神和追求艺术品格的办学新路。

  2016年,教育部批准我校招收广播电视编导本科专业(艺术类),修业四年。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招生省份

广播电视编导(纪录片方向)

25

上海9、江苏3、浙江2、安徽3、
江西2、河南2、湖北2 、甘肃2

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方向)

25

上海9、江苏2、浙江3、安徽3、
江西2、河南2、湖北2、甘肃2

  备注: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市)高考填报志愿计划书公布人数为准。

  二、收费标准

  1、学费:每生100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2、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三、学历及学位

  修学期满,符合要求的,我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四、培养目标

  广播电视编导(纪录片方向)培养具备国际视野,高水平复合型影视创作人才,尤其是纪录片创作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具有扎实的影视创作能力,系统地掌握影视创作理论和方法,包括导演、摄像、文本写作,以及后期制作等,着重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非虚构与虚构类影视创作的综合能力。

  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方向)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思维、熟练掌握影视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并拥有一定影视编导能力、后期制作能力,胜任纪录片摄影、故事片摄影、新闻摄像、电视广告摄影、以及图片摄影的摄影师、摄像师,是不同类型的影片、视频制作工作中具备较强创作实践能力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复合型专业艺术人才。

  五、培养要求

  广播电视编导(纪录片方向)学生主要学习影视创作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强调动手实践,掌握文本创作、编剧、栏目策划、栏目创意与制作、后期制作等能力,真正与市场接轨。

  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方向)学生主要学习摄影摄像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强调动手实践,掌握航拍、特殊摄影等技能,熟悉新闻、广告、艺术、影视剧和各类活动的摄影摄像技术,并能够独立开展平面创意设计与制作、微视频网站建设,具有影视编导能力。

  六、主要课程

  广播电视编导(纪录片方向):广播电视学概论、世界纪录电影史、传播学、艺术学概论、影视美学、影视导演基础、影视剧作基础、影视评论、新闻摄影、摄像基础、纪录片摄影、影视录音基础、纪录片同期录音与环境拾音制作、纪录片声音设计、影视剪辑与特效、纪录片叙事、纪录片导演与创作、电视栏目导演与制作、影视互动媒体传播、纪录片国际传播策略(双语)、纪录片专业英语(双语)、媒介批评、视觉文化、跨文化研究、影视人类学,纪录片创作工作坊(导演、摄影、剪辑、录音)、影视剧本创作工作坊(策划、编剧)等。

  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方向):广播电视学概论、影像形式风格发展史、影视剧做基础、艺术学概论、影视语言、传播学、影视理论基础、图片摄影、摄像基础与纪录片摄影、故事片摄影、影视航拍语言与特殊摄影、影视照明与布光、录音与声音设计、影视剪辑、影视特效制作、影视调色学、微电影导演与创作、电视栏目摄像与制作、影视互动媒体传播、视觉文化批评、跨文化研究、影视人类学,微电影创作工作坊(编剧、导演、摄影、声音设计)、后期制作工作坊(剪辑、特效、调色)等。

  根据学校完全学分制、全面选课制、“2+1”三学期制和导师制的教学管理模式,学校建立了弹性化课程体系,着重通识教育、注重学科交叉、重视课程更新,除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外,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系列讲座课程、专题课程、研究型课程。学校还为学生提供包括法学等专业的副(辅)修学位,学生按规定修满副(辅)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学分即可获得副(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七、培养模式

  1.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强调专业化、应用性,学习期间,学校将充分利用媒体在我校纪录片学院建立的创作基地和校外海外建设的实训基地,开展和强化专业训练。

  2.“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本专业与电视台等业界部门共同确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纪录片创作基地和实训基地。

  3.校外、海外学习模式:上海政法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纪录片学院与多所国外专业院校开展教学与实训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基于学生本人意愿可赴校外、海外实习实训。参加海外学习或实习的费用原则上由学生自理,其中部分优秀学生,学校可按照规定予以一定资助。

  4.专业内部选拔机制: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培养力求按照“人尽其才”、“分类培养”、“优中选优”的原则,两个方向在一、二年级统一上课,三年级分流,并在课程及工作坊的教学过程中,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对优秀拔尖的学生进行针对性培养,包括赴海外训练。

  八、就业去向

  (一)广播电视编导(纪录片方向):就业面宽广,面向电视传媒、网络电视、电视栏目、影视制作公司、文化传播机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电视采编、纪录片策划、纪录片创作及电视后期制作等工作。

  (二)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方向):就业面宽广,面向电视传媒、新媒体、影视公司、多媒体制作公司、广告公司、以及出版机构、平面媒体单位、平面摄影工作室、艺术摄影机构等,从事电视新闻采编、电视节目摄像、电视广告摄影、纪录片摄影、电影摄影、影视剧摄影、图片摄影、平面创意设计与制作,以及电视栏目、纪录片、故事片以及其他类型视频的编导、摄制工作。

  九、报考条件

  1.符合教育部及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报考条件,考生须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

  2.专业要求:热爱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有敏锐的艺术感知力,有一定的艺术特长;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夜盲;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同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3.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应编导类或戏剧影视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艺术类专业统考,并取得统考本科合格证。

  十、录取原则

  (一)考生须取得相应编导类专业合格或填报资格,并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达到各省(市)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

  (二)招生计划不分文理,专业录取时,以折算总分(不分文理)为主要录取依据,综合德、智、体全面考核,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按折算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文理科考生一起按照合成总分排序),择优录取。折算总分相同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折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

专业统考成绩

×500 +

高考投档成绩

×500)

统考成绩满分

高考文化满分

  十一、其他

  1.投诉监督电话:021-39225153;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室。

  2.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泗陈公路口,毗邻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邮政编码:201701

  招生网址:http://zs.shupl.edu.cn/

  招生微博:http://weibo.com/shuplzsb/

  招生邮箱:zhaosheng@shupl.edu.cn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咨询电话:021-39225351、39225175(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5:45,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文学与传媒学院/纪录片学院咨询电话:021-39227557(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5:45,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3.本招生简章解释权属上海政法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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