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2013年,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起了有效的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审查机制,保证了我区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对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国家户籍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区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此,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为平稳过渡,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执行,过渡期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公安、教育等多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审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严把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关,有效遏制违规报考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学籍和实际就读监管实施方案。在每年全国统一高考报名前开展学籍核查和实际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清退。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学籍管理,落实实际就读,做到籍随人走。要切实落实校长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对于高中学校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就读证明等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依规依纪严格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修订后报考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各高、初中学校。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
3.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办法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户籍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须提供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或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须提供高中阶段实际就读学校出具的完整的学习经历证明),且考生本人必须在外出就读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7款执行;
3.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 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4.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
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 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6.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5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三条 自治区引进的参与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以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修订稿)》(宁招委[2016] 21号)执行。中央驻宁企业外派来宁高层管理人员随迁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 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8号)执行。其中第八条调整为“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六条 上述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3〕1号)、《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1] 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8号)执行,本条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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