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艺术类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学校简介
1、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2、学校代码:10868
3、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4、邮政编码:266555
5、办学体制和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6、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7、办学理念:
办学宗旨:以兴教育才为己任,以利民报国为目的。
育人理念:要学做事,先学做人;人人有才,人人成才。
8、办学条件:学校位于国际滨海旅游度假胜地、中国东部沿海经济中心——青岛市新区中心。学校规划占地1200多亩,总面积51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9亿多元;已建图书馆2座,纸质藏书184.2多万册,电子图书140余册,阅览室座位5132个;有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座位17873个;有实验(实践)教学中心13个,校企一体化校内实习基地10个。
9、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273人,专任教师978人,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者763人,教授87人、副教授294人,教师硕博比例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8.02%。另有兼职教师30余人,美、澳、英、意、法、西、俄、韩、日、阿根廷等国家外籍教师17人。
10、院部设置:学校下设文理基础学院、大专文理基础学院、国际合作学院、艺术传媒学院、商学院、会计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学部、医学院、思政部等13个院部。共开设38个本科专业、35个专科专业,其中省级特色专业5个,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6个,市校共建专业3个。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7000余人,其中外籍留学生77人。
11、办学历程、特色与成就:
青岛滨海学院始建于1992年, 2005年升格为山东省首批民办本科院校,2009年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24年办学,坚持锤炼特色,取得多方面成果:
(1)创新落实先进理念,催生丰硕办学成果
学校坚持“要学做事,先学做人”,“人人有才,人人成才”育人理念,坚持质量立校,1999年实行学分制,2000年创立学分学绩制,让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课程、教师及学习时间,修满规定学分学绩可提前毕业。学校高度重视学生修行教育,对学生学术探究、社团活动给予充分自由发展空间。基于教育规律的遵守,使学校办学赢得多方肯定:学校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活动基地、山东省民办高校德育研究基地;2003年被山东省高校工委评为山东省文明校园、2004年被山东省高校工委评为德育优秀高校;2013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评定为山东省民办高等教育本科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2013年被教育部定为应用科技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高校;2015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本科毕业生就业50强高校。
(2)育人“应用”“综合”并重,造就学子优质就业
学校坚持,以“培养‘明德、践行、善事、创新’之现代公民”为育人目标。“立德树人”,“以德立校经验与启示”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予以宣介;着力打造了机电、土木、广电、医护、电商、旅游、动漫、学前教育等专业“学研产”教学实体,通过“做中学、学中做”,突出“适用”型人才培养;注重通识教育,强化人文基础、普通话演讲训练、办公自动化、外语听说等公共技能训练,充分发挥学校全国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专业日语四八级、HSK中国汉语水平、国家普通话推广、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平台作用,校内直接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突出“多能与综合的素质培养”。对路的人才培养,对接青岛知名企业云集、人才需求旺盛优势,实现毕业生优质就业。截止2016年,学校累计已向社会输送近8万名合格毕业生,毕业生普遍受到好评,并涌现出大批管理骨干、技术骨干和创业明星。在2009年青岛市政府首次评选十佳大学生创业明星中,滨海学院就有3名学生当选。2015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本科毕业生就业50强高校”。
(3)构建完备资助体系,资助精准覆盖面广
根据学校政策,在校学生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信用助学贷款外,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不断发展(目前基金总额9000多万元),通过自设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贫困生;学校还有校企合作奖学金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为特困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多元筹资和扶持渠道,扩大了惠及学生的覆盖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学校实际,形成科学严密的奖、助、免、贷资助选拔机制,保障了奖励资助精准度。2016年度,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取得新突破,受奖助学生6182人次,占全校学生的35.4%,奖助总金额高达2514.94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范围
第七条 学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科学确定2017年艺术类本科、专科(高职)招生专业和招生范围,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 招生专业
专科:影视动画、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
2、招生范围
我校在各省的艺术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请查看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
第四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教育厅、招考院关于2017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九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条 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在本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者,可填报我校美术类本、专科(高职)专业志愿;录取时,美术类本、专科专业执行各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校网站查询等。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自2016年起我校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详情参见《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此收费管理办法折算后的年学费标准为: 艺术本科专业18000-19800元,艺术专科专业:99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900元-1500元/年。
第十五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救助等有关情况。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为35.4%。
2、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83150103,83150104,86728972,86729038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网 址:http://zsbgs.qdbhu.edu.cn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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