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3282)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各项办学指标符合要求。
第四条 学院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英语、经济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护理学等31个本科专业,其中浙江省优势特色专业5个;拥有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医学等6个学科门类,其中机械工程为浙江省B类一流学科;建有浙江省本科院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浙江省汉语国际教育信息化实践基地1个,浙江省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育基地1个。
第五条 学院与北京达内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共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与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共建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与全球视角(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共建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
第六条 学院与俄罗斯南乌拉尔国立大学等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人才,合作开展经济类、机械电子类“4+2”硕士、本科生交换等人才培养项目。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款,授予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院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院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7年学院计划面向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福建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人数和批次(类别)以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院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各专业不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录取英语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100分及以上。上述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六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20%,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而定。
2.学院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或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为前提。录取在普通类进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对于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对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3.江苏省考生录取:要求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是2C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4.其他省份考生录取: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者,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2)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院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3)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
(4)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院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院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按规定,学院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也可登录学院招生网查询录取情况。考生档案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按学院有关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学院各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分为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其中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每学年需修40学分;专业学费为国家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院新生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1.工科类专业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为19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3000元。
(2)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第一学年学费为186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2600元;专业分流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为186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2600元;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为191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3100元;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为192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3200元。
(3)土木类(含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第一学年学费为17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1000元;专业分流后,土木工程专业学费为19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3000元;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为17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1000元。
(4)电气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17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1000元。
2.其他类专业
(1)工商管理类(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81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2100元。
(2)其它普通文理科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其中学分学费为6000元,专业学费为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王成海奖学金、东海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项,同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法》,学院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浙江海洋大学及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学习至第四学期末,符合条件者可参与学院组织的由本院转入浙江海洋大学相关专业学习的选拔;选拔比例不超过学院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经选拔转入浙江海洋大学学习的学生享受公办本科生待遇,执行同级公办本科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院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院路18号;
邮编:316000
2.招生热线:0580-2550022;8180821(传真)
3.学院网址:http://dk.zjo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ou.edu.cn
4.招生微信号:zhdzsb;电子邮箱:zhdzsb@zjou.edu.cn
5.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80-2550014、8263022
电子邮箱:jw@zjo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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