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代码:10850(国标)
江苏省招生代码【1151、1451(高职本科分段培养)、1561(海外本科直通车)、1651(中外合作)】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代码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高校名称: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高校性质:省属院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专科
校 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
邮政编码:21002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外语专业招生对考生外语语种有要求(商务英语、应用韩语只招英语考生,应用日语只招英语或日语考生),非外语专业对考生外语语种不做限制。
第四条 各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录取原则
1.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艺术类考生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
4.江苏省高考录取执行以下规定:
(1)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志愿的要求。
(2)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3)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确定。普通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同等级(投档成绩相同且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权重相同)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总分(含附加分)、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成绩,理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总分(含附加分)、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艺术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
(4)与南京工程学院合作的高职本科联合培养项目,招生代码1440,在本二批次理科招生。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对于进档的同分同等级(投档成绩相同且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权重相同)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总分(含附加分)、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该项目录取的考生,在我校学习四年,按规定完成学业,毕业后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文凭。
第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规定的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通过助学贷款等形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条 录取的专科考生,按规定完成学业,由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凡经查实为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上报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有关招生信息均会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iit.edu.cn)或相关招生资料上及时公布,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80-1151
传 真:025-85864210
学校网址:http://www.niit.edu.cn
官方微信:南工院发布(微信号:niit1999)
招生网址:http://zs.niit.edu.cn
招生微信:南工院招生办(微信号:niit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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