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学院目前拥有团结路东校区、团结路西校区和金桥校区三个校区,校本部(团结路东校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我院是教育部确定的30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30个普通本科专业,2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招生工作环节,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民语言学生另预科一年;专科,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艺术类本科生不编制分省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小方向排名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和舞蹈类专业考生分别有身高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1.本科各专业及同一专业不同方向,因考核内容和录取方法不同分为三类。所有专业(含方向)考生需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不同专业(含方向)确定不同录取原则:
第一类:达到上述前提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专业有:美术学(美术史论)、音乐学(音乐史论)、舞蹈学(舞蹈史论)、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
第二类:达到上述前提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专业有:音乐表演、音乐学(木卡姆与麦西来甫研究)、表演、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教育方向)、舞蹈学(群众舞蹈文化教育方向)、舞蹈编导。(注: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专业小方向成绩择优录取)
第三类:达到上述前提后,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各占50%比例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的专业有:动画、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
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系数×50%+文化课成绩×50%;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我院专业考试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以本省教育考试院规定高考满分为准);
2.大专各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级艺术类大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考生需参加美术类省级专业统考,并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只招收安徽、山东、新疆籍考生);舞蹈教育专业外省考生需参加舞蹈类省级专业统考,并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新疆籍考生需参加我院组织的舞蹈类专业考试,并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只招收河北、湖南、新疆籍考生);达到上述前提后,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注:如果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办)要求考生需取得相应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将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办)要求,考生在取得相应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后,按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音乐表演专业小方向计划将只在我院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院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学院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学院专业介绍、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 (预科4500元/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年
艺术类专科:5500元/年 (预科35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830049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音乐系(0991-2555723)美术系(0991-2567713)设计系(0991-2552715)舞蹈系(0991-2551001)戏剧影视系(0991-2552657)
传媒系(0991-2552423)文化艺术系(0991-2560837)
高职学院:(0991-7533280)
3.监督举报电话:新疆艺术学院纪检委(0991-2565907)
4.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 邮编:830049
5.学院网址:www.xjart.edu.cn
附则
第二十三条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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