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音乐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高校全称:浙江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3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邮政编码310024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按照不同招生方式、专业招考方向,分为两年制、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九条 毕业颁证: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修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级各类招生工作安排的统筹协调、实施监督;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全日制本科生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和新生复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纪律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2018年计划面向全国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共648人。其中,舞蹈表演、表演、艺术与科技专业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计划招收76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面向浙江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采用“专升本”招生方式计划招收40人。
第十四条 面向浙江省考生,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面向浙江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以“专升本”方式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专升本”招生简章》规定执行;面向港澳台考生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单列,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招收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面向来华留学生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单列,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招收来华留学生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舞蹈编导专业在浙江省、湖南省、山西省采用分省计划招生,其他专业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外语入学考试不限语种,新生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必修课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非浙江省考生须获得与报考我院专业(招考方向)对应的省统考(联考)合格证;考生所在省统考(联考)未涉及我院的专业(招考方向),或所在省未作相关要求的除外。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统考(联考)规定造成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我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师范)五个本科专业,参考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分数线,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线;舞蹈编导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所有招生专业均不设文化成绩单科分数线。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且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
(1)报考我院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依次按《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按《歌曲写作》、《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依次按《作品表演》、《专业技巧及技巧组合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业依次按《命题编舞》、《舞蹈即兴》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2)报考我院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舞蹈学(师范)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100)╳ 7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 30
综合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专业(招考方向)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作品表演》、《专业技巧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考生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方向一致。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提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录取;非浙江省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标准: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350元;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招考方向中,越剧演员的学生每年可享受学院专项奖学金)、艺术与科技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住宿费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16〕209号)文件精神,按每生每学年1600元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或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在学院官网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热线:0571-89808080
招办邮箱:zs @zjcm.edu.cn
举报监督电话:0571-89808200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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