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玉林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606。
第三条 学校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校址: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学校分东校区和西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玉林师范学院普通本科、专科及五年一贯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招生。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七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对象:
(一) 本科、专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班);
(二) 五年一贯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招生对象为参加初中毕业会考并达到生源地所在县示范性高中正式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第九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服务网进行公告,最终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或出现部分专业不足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组织下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成绩(艺体生同时以专业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为了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提高入学率,对普通类专业进档的考生一般采取“志愿优先”,即按“先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其中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内蒙古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体育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广西按“文化成绩优先”录取体育类专业计划数的10%,其余90%计划按“志愿优先”录取,即排序规则为“先志愿,后专业分,再文化分”;其他省份按照“先志愿,后专业分,再文化分”的规则录取。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的艺术专业招生联考成绩,录取时以专业术科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如果此项与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相冲突的,以所在省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在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则其服从志愿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首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志愿优先”的规则安排专业志愿。
(二)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规则调剂到尚有缺额的其中一个专业。
(三)其三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但汉语言文学、英语(含应用英语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热门专业分档时可以同时设总成绩和单科成绩等两个专业控制分数线,具体视填报这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的成绩情况分别划定。
第十八条 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含应用英语方向)仅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并加试英语口语和听力的考生;日语专业仅录取参加日语或英语语种考试的考生。入学后,对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的语种。
第十九条 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性专业。填报舞蹈学专业和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其身高将作为录取的参考条件,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乙肝转氨酶超出正常值或身体条件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的考生建议不要填报师范专业,乙肝转氨酶超出正常值的考生不能报考烹饪工艺与营养等专业。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一是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门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二是登陆“玉林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服务网”查询。录取结果以我校寄送的纸质《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应由个人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学习费、住宿费、书本费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分学年预收,毕业时按照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结算学费,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清算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西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资格复查发现问题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
第二十三条 2015年广西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继续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有2年制专科和5年制专科两种。其中:2年制从高考考生中定向招生,5年制从初中毕业生中定向招生。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关于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录取规划、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签订、新生入学等内容将在我校的招生网上另行发布。
第七章 助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师范专业奖学金和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广西壮族自治区设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学校负责评选和审核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协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本科修业标准年限为4年,学生可在3~6年内修完学分;高职专科修业标准年限为2或3年,学生可在2~5年内修完学分。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玉林师范学院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我校招生网的网址http://www.ylnu.net(非教育网 ),http://edu.ylnu.net(教育网),学校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y2666516@163.com。邮政编码537000。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775-2666516(兼传真);学校纪委、监察处电话:0775-2689072。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玉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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