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国标代码:10186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089号;南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186号;西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89号。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 汉语言文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 应用物理学专业、应用化学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材料化学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环境工程专业、生物工程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50元;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 金融工程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网络工程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微电子科学与工程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 英语专业、俄语专业、日语专业、翻译专业、生物技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50元;
■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功能材料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专业、信息对抗技术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000元;
■ 自动化专业、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地方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再向学校申请资助,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以“助困助学、励志育人”为目标,构建了“国家、省、学校、社会四位一体”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设立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王大珩专项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绿色通道、金色起点、温暖工程、亲情工程、励学工程、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学长行动等校内特色资助项目,王大珩奖学基金、正荣奖助学金、露泉奖学金、海拉奖学金等社会类奖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俄语、朝鲜语、日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将采用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专业录取。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优先级别。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5.专业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录取。上海市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6.退档。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对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江苏省考生要求。江苏省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不得低于B,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录取。同分情况下,选测科目1、科目2的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B+A+、B+A、B+B+、B+B、BB+、BB。其中,理科选测科目1为物理,文科选测科目1为历史。
9.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组织校考的省份,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和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前提下,按如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
对不组织校考的省份,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和取得生源省美术统考合格证的前提下,依据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则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省美术统考成绩总分×100%)+(文化课成绩总分×60%)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考生,确定录取专业时按以上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排序,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足接收第二专业志愿,若第二专业志愿不足接收调剂志愿。
10.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 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582999,85386281(传真)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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