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安顺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四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安顺学院2016年共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2271人,本科2071人,专科200人。另招收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生100人。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安顺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高校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安顺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二条 安顺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生源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平行投档)考生。若生源仍不足时,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好的省。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特殊专业录取要求
(一)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
(二)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我校使用各生源所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三)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录取控制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四)体育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录取控制线后,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安顺学院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民族班和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或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 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32214507 3341308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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