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宁波大红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红鹰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宁波大红鹰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宁波大红鹰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邮编:315175;杭州湾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邮编:315327;象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新城。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宁波大红鹰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创办于2001年,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学校占地面积约1700亩,分为本部校区(位于宁波市区学院路)、杭州湾校区(位于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象山校区(位于象山县大目湾新城);现有金融贸易学院、财富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基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共文体部等教学单位,35个本科专业;在校全日制本科生18000余人。
学校注重打造服务区域新经济发展的财经学科特色,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小企业中高端技术、管理岗位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有省一流学科4个,市重点学科1个,省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特色专业共11个,市重点专业1个,市重点专业群1个,市品牌和特色专业2个;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在96%以上,毕业生创业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名列前茅,2016年学校被评为“全国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的制定,确定招生规模及其它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2018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志愿,结合在校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其中,按类招生的有: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120%。在浙江省调档比例为100%,进档考生,只要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韩语,学生可择其一作为自己的公共外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不设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要求: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类)。
其它招生省份对进档的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我校美术类、影视表演类、编导类的艺术专业均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报考对象和条件参照各省艺术类统考安排和要求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大红鹰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宁波大红鹰学院2018年浙江省第二批艺术本科招生计划
科类 |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科目要求 |
美术类 |
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
117 |
历史、地理、生物 |
美术类 |
视觉传达设计(与台湾昆山科技大学合作办学项目) |
30 |
历史、地理、生物 |
美术类 |
动画 |
50 |
历史、地理、生物 |
美术类 |
数字媒体艺术 |
55 |
历史、物理、技术 |
影视表演类 |
表演 |
30 |
不限 |
编导类 |
广播电视编导 |
65 |
不限 |
宁波大红鹰学院2018年外省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
科类 |
山西 |
内蒙古 |
江苏 |
安徽 |
江西 |
河南 |
第二批C |
第二批 |
第二批 |
第二批 |
第二批A |
第二批 |
||
表演 |
艺术 |
|
|
|
5 |
|
10 |
广播电视编导 |
艺术 |
|
5 |
5 |
|
|
|
设计学类 |
艺术 |
10 |
|
25 |
10 |
10 |
|
数字媒体艺术 |
艺术 |
|
|
5 |
|
|
|
专业名称 |
科类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新疆 |
第二批 |
本科批 |
第二批 |
第二批 |
第二批 |
第二批 |
第二批 |
||
表演 |
艺术 |
|
|
|
5 |
|
|
|
广播电视编导 |
艺术 |
5 |
|
|
|
|
|
|
设计学类 |
艺术 |
|
8 |
40 |
|
35 |
15 |
10 |
数字媒体艺术 |
艺术 |
|
|
10 |
|
5 |
5 |
|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
1、20000元∕学年: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商务英语、日语、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编辑出版学、秘书学、文化产业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工程、工业设计;
2、23000元∕学年: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家族财富管理方向)、审计学、金融工程、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互联网营销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大宗商品交易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学分互认班)、工商管理、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工商管理(中斯学分互认班)、国际商务、动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表演、广播电视编导。
3、2800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与台湾昆山科技大学合作办学项目);
住宿费:1500元∕学年(具体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代管费:800元∕学年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网:http://www.nbdhyu.edu.cn/zsb
招生官微: nbdhyzsb
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88052239
传真:0574-88052238
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574-88044810。
通讯地址:宁波海曙区学院路899号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办
邮编:31517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红鹰学院授权宁波大红鹰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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