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政法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甘肃政法学院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四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甘肃政法学院。
第六条 招生代码:11406。
第七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
第九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办学条件:学校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甘肃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甘肃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校本部)、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66.59亩,校舍建筑面积39.7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16.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910.12万元,现有纸质图书126.31万册、电子图书80.80万册,建有现代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建有专业实验室46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164个。学校现有教职工894余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1.1万余人,全部安排在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学习生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要事项。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普高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电话:0931-7601433 传真:0931-7660023
网址:www.gsli.edu.cn E-mail: zfzb@gsli.edu.cn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2019年计划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招生涵盖法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33个本科专业。
第五章 监狱学、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招生
第十三条 监狱学专业为我校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建专业,面向甘肃省招生。该专业主要为甘肃省培养符合国家公务员标准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职业人才,年度招生计划根据甘肃省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职业岗位实际需求确定。在校生实行警务化管理,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与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管理。该专业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着司法警察学员服装,佩带司法警察学员标志。
第十四条 监狱学专业设置在本科提前批招生。2019年计划招生90名,其中女生比例不超过15%。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执行。录取时由学校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同组织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第十五条 凡拟报考我校监狱学专业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参照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自测,自测合格者方可报考。入学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将被调至我校其他专业。考生必须服从调剂,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为促进甘肃省藏区藏汉双语法治人才队伍建设,2019年学校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联合招收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录取、联合培养”原则。为进一步扩大学校藏汉双语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认可度,决定在四川、青海、西藏投放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招生计划。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按照方向招生,录取投档规则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录取计划列入我校2019年普高招生计划,采用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2+2”(一、二年级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习,三、四年级在甘肃政法学院学习)联合培养模式,我校负责学籍管理、教师选派、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工作。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负责学生一、二年级修读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等工作。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八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照生源省公布的考生类别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B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投档成绩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浙江报考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我校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专业设置在普高本科二批次招生。
第二十二条 我校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属于非公安类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因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需要,入校后学校将统一组织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对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兼顾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建议考生在填报上述4个专业志愿时,请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中有关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选择报考。
第二十三条 我校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在甘肃省招生设置在本科二批“民语类”招生,考生考试类型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为100%—120%。首次进档考生均视为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首次进档考生,非首次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狱学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5%。其他专业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适当控制比例。
第二十七条 我校2019年各本科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学生。
第三十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达到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顺序录取。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分数和专业志愿都同等的条件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管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配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100分(满分150分)或80分(满分120分)以上方可录取。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录取原则:严格执行生源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课以统考成绩计分,各省(市、区)统考成绩最低要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合格要求。使用“排序成绩”投档的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使用其他类型成绩投档的,在文化课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选择专业,并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第三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足球)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疑问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值的控制线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六条 我校普高本科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政法学院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2〕1875号)。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新闻学、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金融学3800元/生•学年;法学(含藏汉双语方向)、知识产权、监狱学、英语、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4300元/生•学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物流管理、刑事科学与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网络空间安全45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和绘画6500元/生•学年。预科班学生入学第1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预科期满取得正式学籍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6人或4人1室, 6人间900元/生•学年。(桃海公寓4人间1350元/生•学年,6人间1050元/生•学年)。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奖学金制度与勤工助学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奖、贷、补、助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外,我校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五个等级,各奖项的总授奖面为学生总数的36%。
第四十二条 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国家规定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第四十三条 我校对经确定的特困生实行补助政策。
第四十四条 我校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企业捐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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