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广西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桂林市花江校区、金鸡岭校区、六合路校区和北海市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非艺术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考生总分(含加分)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则按照以下排序规则排出位次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理工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文史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艺术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参照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我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8cm。
第十八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类型的考生,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投档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合作院校均为英语国家院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限定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一年或两年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专业大类内确定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入学报到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应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2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预收5500元/人·学年。
(二)应用型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专业7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7500元/人·学年。
(三)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合作办学项目:网络工程专业12500元/生·学年。
(四)中外校际交流本科项目:国内学习期间,工科类专业22000元/人·学年,管理类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五)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8500—9000元/人·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8500元/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7000—8000元/人·学年。
(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预科期间按学年收费:8000元/人·学年,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七)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间按所在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 住宿费标准
(一)桂林校区: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和十人间,住宿费500—1550元/人·学年。
(二)北海校区:学生宿舍为八人间,住宿费11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针对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我校面向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3-2290010(兼传真)
咨询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www.guet.edu.cn/zs/
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邮编541004)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73-2290659(兼传真)
举报邮箱:jub@gue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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