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泰州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957,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93号。
第四条 学校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州,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有近80年办学底蕴。学校坚持明体达用的办学理念,着力建设一流学科专业,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不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培养了数万名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安徽、山西、河南、广西、贵州、甘肃、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泰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泰州学院;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泰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制订我校招生计划、招生工作方案以及招生政策和规则。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负责我校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我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其中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须达到本省统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分须达到本省统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我校的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根据相关专业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我校应用化学、生物制药、制药工程、学前教育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统一考试。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其中艺术类考生(书法学专业江苏考生除外)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书法学专业江苏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书法学专业考试,详见《泰州学院2020年书法学专业(校考)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艺术类专业七门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考生进档录取原则: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进档录取原则:
对江苏省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满足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江苏省外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类)录取原则:
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1. 江苏省普通类考生
先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再将考生投档分与等级级差分相加后得到的折合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若折合分相同,则依次比较原始投档分、语文与数学科目总分(含附加分);如仍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
等级级差赋分办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B等级,分别加上4分、3分、2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2. 江苏省外普通类考生
对进档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单科成绩等因素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
对艺术类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1. 音乐类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若专业分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分、语文、数学、外语分。
2. 美术(设计)类专业:根据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若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分、语文、数学、外语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等3个专业纳入自动化大类招生。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在第三学期末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我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5200元,
理科类专业 5500元,
工科类专业 58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 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400元(泰价费〔2014〕115号)。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校内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激励优秀学子。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群体学生,学校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伯藜助学金、鸿泰助学金等专项助学经费,通过奖、助、贷、勤、免、补等举措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济川东路93号
邮政编码:225300
招生咨询电话:0523-86664242、80769090
招生传真:0523-86653218
招生监督电话:0523-86665088
招生监督邮箱:tzxyjdjc@163.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tz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泰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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