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76,江苏省普通类、艺术类招生代码为1114,江苏省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代码为1614。学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是一所源于机械、电力、核工业等行业,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特色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省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程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与就业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江苏省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B及以上,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及以上,必测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专业,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四条 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建筑学、电气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参加各省市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最多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加上考生投档分,形成等效基准成绩后进行排序。等级级差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6分、3分、1分。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投档成绩排序。艺术类各省市无另行规定文化课、专业课投档成绩折算办法的,按照文化统考成绩加专业统考成绩的总和排序。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均按照每个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
专业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1、江苏省普通类文、理科考生等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投档成绩、投档成绩不含附加分、辅助投档分;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等级;若仍相同,则选测科目文史类为史政、理科类为物化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2、江苏省外普通类考生若等效成绩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成绩;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艺术类考生若等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江苏考生为语文、数学、外语不含附加分总成绩);语文、数学总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入学第一学年参照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费:
文科类专业52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6400元(国外学费由合作方高校按当年标准收取)。
第二学年起依据学分制收费办法进行结算与预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或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贷、勤、助、补、减、免等多元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招生传真:025-86118600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工程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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