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国标代码:13679
第二条 学院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院校
第五条 隶属关系:陕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生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舞蹈表演、音乐表演
第八条 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九条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要求:由省(市、自治区)统一
组织的专业课考试,考试内容参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艺术类招生考试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我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阅档案比例,非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10%。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学院在调阅档案时,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录取专业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三)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
(四)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各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艺术类考生如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六)我院音乐表演专业招收方向为声乐、民族器乐、大提琴、小提琴、低音贝斯、萨克斯、打击乐及钢琴。
(七)学院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价格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争先创优”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其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学院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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