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招生”,保证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院代码:13670),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围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酒店、旅游行业,多学科、多专业协调发展,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办学性质:民办。
学院恪守“成就学生,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国际化办学,着力培养从事现代服务业经营和管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院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二段60号(成都校区)、宜宾市南溪区凤凰大道18号(宜宾校区)。
学院网站:www.gingkoc.edu.cn。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执行院长、副院长及院长助理担任,成员由招生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招生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学院成立由纪委、学院办公室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委员及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招生工作监督的日常运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依法招生,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是以社会对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最终经省教育厅、省招委批准执行。
第九条 各省分专业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报考学院的生源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招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有关省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院按照规定预留少量本科计划,用于均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质量。预留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计划数和使用原则,并在录取结束后公示使用情况。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院优质生源集中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合格考生。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相关投档录取规定。
对于实行新高考方案的省份选考科目及录取规则,以各省(直辖市)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商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院招收的非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专业高考的考生。
文化成绩认定:依据各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并应达到当地招办(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本、专科分数线。
专业成绩认定:依据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认定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本、专科合格成绩。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专业成绩的情况下,按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专业成绩的情况下,按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若生源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对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将结合当地教育考试院(招办)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四川省按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其他省份按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综合考量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予以安排录取专业。在录取原则下优先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
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的,按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参考考生其它专业志愿调剂录取到同类别其它专业。
若生源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对专业志愿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将结合当地教育考试院(招办)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且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严格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按专业类录取的新生,入学前需按要求向学院提交预读专业申请,原则上进校后先按预选专业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录取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不能互调。
第二十一条 入学后,学院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具印颁发教育部认定、教育部学信网可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凡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故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一律不予退档。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扣代缴费用。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形式、拓展资助渠道,现已形成以奖、助、贷、勤为主的资助帮扶体系,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办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因通讯不畅造成的一切录取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网址为www.gingkoc.edu.cn,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仔细阅读学院有关招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学院将在校园网(www.gingkoc.edu.cn)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相关批次录取结束20天内下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并由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7979300、87979220、87979000
传 真:(028)87979220
网络咨询:(QQ号)1120223558、2325548569
(QQ群)271437374、702040504
微信公众号: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微信号:YXJDGLXY)
电子邮箱:yxzs@gingkoc.edu.cn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二段60号
邮 编:61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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