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国家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2021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为了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进行,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第四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3125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层 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办学地点:陕西西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祟文路1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现设服装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健康学院、教育学院、高职学院、基础部、思政部、体育部等10个二级教学单位,是一所以工为主,工、艺、文、管、经、教育相结合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厅的政策要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普通本科计划的1%、艺术类本科计划的15%,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填报志愿统一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考生一经录取,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正式注册。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仅报考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在双科过线的条件下,需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考生文化课及专业课成绩均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及英语三科成绩顺序,依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2021年学校在山东(表演专业)、安徽(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河北(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山西(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陕西(表演专业)、新疆(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学校在录取时认可考生参加的专业课校考合格成绩。除此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专科专业课成绩均认可生源地省份组织的相应统考或联考成绩;在实行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学校执行该省份艺术类投档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降分)政策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的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或我校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录取新生按《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未向学校请假说明情况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在陕西省相关价格部门、陕西省教育厅抄送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章 奖助贷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的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800元/年,一般贫困生2800元/年。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中无法交清学费的同学,可先入校报到,学费可予以缓缴。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
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补助标准为500—1500元/月。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
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38114101、38114102
传 真:029—38116188 学校官网:www.sxf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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