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办法的主要思路和考虑一是坚持非营利原则,二是维持现有政策的延续性,三是聚焦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幅度过高、调整次数过于频繁、收费总额过高等情况进行适当管控,防止过高收费、过频调价。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明确收费项目、管理方式和定价权限
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类,授权市、县管理。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提供服务对象的性质,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明确收费定价程序及机制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市、县教育部门提出定(调)学费、住宿费标准申请,应提供申请函、定价方案、调整间隔期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市、县教育部门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明确学校收费调整间隔期和调整幅度
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为防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群众就读负担,综合考虑非营利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承受能力,设置了“单次学费调整涨幅”和“学费标准调整的最高上限”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同时考虑到部分学校情况特殊,如确有必要调整的,经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可适当放宽调价限制。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监管,严格落实非营利原则,严禁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等转移办学收益的行为。完善民办义务教育学费退费机制和标准,督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明确违规收费行为,加强乱收费监督管理,明确乱收费的惩戒措施。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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