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院校、国家部委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招生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艺术类专科专业和其他高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按照我省确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投档录取。
(二)未编制分省招生计划、以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院校(专业),省招办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函告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招生院校必须在7月8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函告省招办,否则不予接受,不予认可。因校考院校没有按时报送拟录取名单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按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青海省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中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录取之后的考生不允许改(换)录。
(四)艺术类考生不准在同一院校平行填报两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志愿,即所谓的“平行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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